供应链金融新政:亮点和问题都集中在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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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万联网(ID:wanlinkcn)

作者 | 宋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2020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连同银保监、司法部、工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以及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
使得此文件成为该领域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和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银保监《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后,第一次由多部门联合出台的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有序、优化发展的政策文件。
该政策文件的出台应当是总结了近些年中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后的结晶,也是目前有关供应链金融领域真正务实、有效的政策,也是精准施策的一次努力。
有效地引导金融进入实体经济,保障产业供应链的有序运行,同时帮助产业供应链中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及时获得合理成本的资金,从而实现供应链中商流、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紧密结合,实现用产业供应链运营牵引金融活动,同时运用金融活动激活产业供应链,这是供应链金融的本质,也是该金融创新不同于其他资本运作等金融活动的关键。
然而,尽管供应链金融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年来,国家和各地出台的一些相关政策文件并没有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甚至引发了商业社会对供应链金融的微词和批判。
究其原委,是因为供应链金融的持续、有效发展,不仅仅是号召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的扶持、降准、展期以及提高坏账容忍度,更是需要从制度环境、生态结构、管理流程和创新要素等四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建设和完善。
制度环境是供应链金融运行的前提,它提供了金融活动开展的框架和规范体系,特别是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的行为规则。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即便再具创新力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服务失效。
生态结构指的是供应链金融活动中参与方的状况,各自在供应链金融活动中的定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良好的生态结构能够促进四流的良好结合,产生有序、有效的产业和金融活动。
管理流程是供应链金融活动开展中基本运作的过程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的清晰和精细有利于供应链金融实现预期的目标,不至于因为风险失控导致资金供给中断。
创新要素是供应链金融运行的手段以及工具,这既包括支撑金融活动的技术手段,也包括具体的服务产品。没有健全、有效的创新要素,供应链金融活动无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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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规范意见》之所以不同于以往政策文件就在于第一次从上述四个方面触及到了供应链金融体系化建设与优化问题。
首先在制度环境中,《规范意见》最具亮点的地方在于明确了商业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以及防范核心企业滥用市场权力、强行推动所谓的供应链金融。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为供应链金融在中国推广实施的毒瘤,不确权、滥用市场权力是一种对商业文明的亵渎。特别是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很多核心企业不仅不在财务上进行确权,甚至基本的贸易事实也不做确认。
此外,假借扶持中小微的名义,强行推动融资服务,特别是利用大企业在商业银行中的优惠信用额度,挣取利差,这些都是需要严格规制的行为。制度环境建设中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体系也是本次文件所强调的领域,这一问题也是长期关注的问题。
其次,在生态结构方面,本次文件的突破在于明确了供应链金融中多主体的存在以及协同作用。以往谈及供应链金融,通常认为这是金融机构的专利,是金融机构与借款方之间的行为,而忽略了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产业运营中各利益相关方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多维互动。
而在《规范意见》中第一次提及到“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显然,这一文件接受并认同了产业参与者在供应链金融中的独特作用。
此外,各主体在供应链金融中角色在《规范意见》中也得以明确,即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开展金融业务,另一方面第三方公司不得直接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从而明确了以前我们谈及的第三方是“信用的传递者,而非信用的创造者;资金的促进方,而非提供方”,让各个主体在供应链金融中分工明确、定位清晰,有机合作,而不是全民金融,从而扰乱金融市场,污化供应链金融。
第三,在管理流程和产品方面,《规范意见》有两个较为突出的变化,
一是在原有的买方信贷、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融资、订单融资等产品基础上,明确了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支持支付清分手段的创新,确立了供应链票据的拆分、转让。特别是标准化票据,在合理管理基础资产的基础上,对接了资本市场,让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实体经济。
二是在融资监管和审查方面,提出基于融资全生命周期实施差异化的监管,而非一刀切式的监管,从而使监管措施和风险管理手段切实地与产业和金融场景结合。
第四,在创新要素上,《规范意见》高度强调了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特别是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独特作用,同时该文件也提及到了科技风险问题,就像《规范意见》中指出“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这一提法无疑既肯定了数字化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前景,也提出了未来需要探索和关注的数字信息安全问题。
正是因为上述特点,使得《规范意见》出台短短几天内,广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也成为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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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该政策文件是第一次务实性的政策性探索,在落实和未来发展中,仍然还需要在很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深化。这些问题仍旧集中在上述四个方面。
在制度环境建设和完善方面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关注的:
一是除了强化确权以及限制延迟支付外,推动确立规范性的交易规则和协调的管理体系以及电子、数字化的交易物流资产管理也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当今阻碍中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制度因素,不仅是缺乏信任和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也在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要素。
前者表现为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能否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和框架,从而较少地产生制度真空,这是完善制度管理的要求,诸如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全球供应链运营中,需要充分协调关、检、汇、税、金,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体系。
再如,在推动供应链票据、特别是标准化票据的过程中,如何协调人民银行、银保监与证监会之间的规范和管理,也对于落实《规范意见》具有重要作用。后者主要是能否形成产业或行业层面的规范运营体系,如标准化、规范化的电子订单、电子仓单、电子运单、电子提单等数字化的凭证,或者标准数字的仓储管理体系,这些都对供应链金融的有序开展产生作用。
二是需要平衡规则与商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限制不确权、延迟支付以及高利率这是必须的,也是商业文明建设的基石,这方面的规范(主要指的是细则)、甚至法律的制定是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
然而,在落地和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在规则以及商业发展之间找到动态发展的平衡点非常重要。否则过于宽松的规则,等于放了空炮;而过于严厉的规则,等于画了一个无法实现的梦境,都不利于商业环境的持续改善。
其次,在供应链金融的生态结构方面,《规范意见》尽管认同了多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然而,仍然集中在以核心企业为主的供应链金融场景。以核心企业为主的金融尽管是目前大多数供应链金融形态,但是从发展的趋势和状况看,这不是供应链金融的唯一形态,事实上,以产业平台和生态为基础,以及以产业集群协同管理为基础的供应链金融更是目前我们需要探索的形式,这样金融的惠及面会更为广泛。
值得提出的是,这次《规范意见》首次提及了供应链金融中保险的重要作用,这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产业各利益相关方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同,也需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之间的协同,这样才能全面地服务产业供应链。当然,这显然要求重新认识各金融机构在其中的作用,相互之间的管理流程规范,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这些需要在将来进一步探索。
第三,在管理流程和产品方面也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伴随着产业场景的不断丰富,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也在日益多元化,如今全球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已逐渐从原有的保理、反向保理、仓单质押、保兑仓、应收凭证票据的拆分流转等,向订单融资、信用融资、动态折扣、数字金融、管理凭证融资等发展,因此,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如何完善风险管理和监管这是需要未来加以探索的。
二是由于供应链金融面向企业供应链运营各个地域、各种环节,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在管理规则和风控体系上如何更好地适应产业供应链运营的场景,这是需要探索的课题。当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既取决于制度环境的完善,诸如对公电子账户、远程开户、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等制度的建立,也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控能力的进化和革新。
第四,在创新要素方面,数字化驱动的供应链金融必然是未来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这种数字供应链金融如同《规范意见》中指出的那样,能够形成主体信用、物的信用以及数据信用一体化的综合信用体系建立。要实现这一目标:
一方面需要探索这三个信用维度的关键要素,明确建立三方面信用的框架体系。因为主体信用涉及到产业供应链运营中的核心企业以及所有关联方(《规范意见》中只提及核心企业是不充足的)、物的信用则与产业运营中的资产和业务活动相关联、数字信用涉及到产业供应链运营的各项活动和各个环节,这三个维度管理的对象和管理要素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如何确立三方面管理的要素和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未来需要探索的问题;
另一方面,信息和数据的治理问题也是下一步需要强化的领域,即如何定义数据?数据从何而来?如何保障数据的原生?谁来获取数据?什么时候才能应用数据?数据应用的规范是什么?如何保障数据的隐私与安全?等等,这些都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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