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实务】09 合同仅有项目经理签字,无单位印章,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09】合同仅有项目经理签字,无单位印章,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
如果项目经理有授权或在职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仅签字无盖章,合同成立。如果项目经理无授权,但承包人追认的,合同成立。
「律师分析」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任命的,派驻到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合同,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签字而单位并无盖章的合同文件,其效力究竟如何,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首先看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授权或者是否在职权范围内。
如果项目经理有授权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以承包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便只有项目经理的签字并无单位盖章,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之规定,合同依然可以成立。关于合同成立形式要件,签字、盖章问题详见【问题06】,不在赘述。
如果项目经理在没有承包人授权或者超越职权的情形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则看承包人是否对合同进行“追认”。若承包人追认,则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追认有明示追认和默示追认。承包人可以明确表示对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同时也可以默示追认。如果承包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方的履行,则视为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合同的认可,构成对合同的默示追认。
「条文引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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