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杨女士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孔先生,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孔先生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较高,婚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以下简称1号房产)。由于孔先生社会经验更丰富,经济条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杨女士感觉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孔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孔小弟。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杨女士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孔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3年前后,杨女士不堪婚姻的禁锢,多次向孔先生提出离婚,孔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利用孩子和双方父母对杨女士施压,但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后来,杨女士有了婚外情,但双方对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谈妥。2015年,杨女士表示想为孩子购买学区房。由于夫妻俩婚后又购买了一处房产(以下简称2号房产),目前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按北京限购政策,无法继续买房,孔先生同意离婚后以杨女士名义买房,但杨女士明确表示离婚后不会再复婚了。
2015年4月,杨女士与第三人签署了购房合同,以总价494万元购买了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3号房产),杨女士用孔先生转账资金支付购房定金、佣金62万余元。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杨女士,孔先生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孔先生名下的1号房产(婚前房产,婚后无还贷)、2号房产(婚内房产,离婚时贷款已还清,现值900万)均归孔先生一人所有,婚内存款均归杨女士所有。夫妻俩的存款均由孔先生保管,孔先生将所有存款都用于炒股,离婚时双方并没有清算存款数额。
2015年7月,杨女士用孔先生转账来的资金支付了3号房产首付款145万元,孔先生还支付了25万元装修款,房子登记在杨女士名下。杨女士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每月需还款1.8万元,离婚后一直是孔先生将还贷资金转至杨女士银行账户,杨女士再还贷。
离婚后,杨女士和孔先生一直居住在一起。3号房产装修以后,孔先生也跟着杨女士、孩子孔小弟一起搬入了新家。杨女士多次要求孔先生搬离新家,孔先生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出。2018年年初,杨女士觉得无法继续忍受,委托家理易轶律师团队代为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宜。
杨女士第一次找到易律师团队时,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杨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离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杨女士不堪其扰,委托易律师团队借助司法手段,让前夫搬离住所,同时解决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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