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问第十四
14.37 子曰:“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子曰:“作者七人矣。”
老师说:“贤德的为政君子,自会不尤、不惑、不惧,从当下的天时、地利、人和中寻觅合度的入手处,施行仁德和谐之道,实践上达天命的仁善之道,使得世间重归礼乐文明的和谐安康之盛世。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行政治理,使得辖下时和物阜,民众安康而无怨。又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治理教化,使得治下民众悦色和颜,恭顺快乐而安居。再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治理教化,使得治下民众言雅行慎,仁和谦让而无嗔。”老师又说:“能够做到这样的贤德之人已经有七位了。”
《说文》:辟:法也。从卪从辛,节制其辠也;从口,用法者也。凡辟之属皆从辟。必益切。《玉篇》:辟:婢亦切,法也,理也,历也。又𤰞益切,君也。《释名》:辟:震,占也,所击辄破若攻占也。又曰辟历。辟,析也,所历皆破析也。汉字“辟”,甲骨文从卪(跪坐的人)从辛(刑刀),即从人从辛,会人有辛则加以法之意。罗振玉认为甲骨文“辟”,“古文辟从辛人。辟,法也。人有辛(罪)则加以法也。古金文……增○,乃璧之本字。从○辟声。而借为训法之辟。许书从口,乃由○而讹也。”(《增订殷墟书契考释》)。林义光认为金文“辟”,“从○不从口。○,束也,从人(转注)从辛,以○束之,与'章’同意。”(《文源》)。周宝宏在《字源》中说,辟“从卪从辛会意,辛为刑具,会用刑具施刑于跪跽之人,故有法义,有罪义。在西周金文中辟有治理、法则、君王、官长等义,皆与本义相关。徐灏《说文段注笺》:'《尔雅》曰:辟,法也。法谓法令。君称辟,行法者也。罪称辟,犯法者也。法谓之辟,因之犯法亦曰辟矣。’辟字之本义为刑法,其余为引申义。”本义指刑法、法度,即国家禁律之称。引申指掌管法度之人,指君主、首领。又引申指治理、使之正。前一章通过老师的“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教导,让行政者体察“道之行”和“道之废”的“天命”的面向,从而在行政谋事之时把握顺从天命的信念。本章通过“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的教导,让人们体悟贤德君子行政的近仁向善而从命的治理法度,把握贤者面向现实当下的主动积极地担当作为,而不退避隐居的仁之勇。老师说:“贤德的为政君子,自会不尤、不惑、不惧,从当下的天时、地利、人和中寻觅合度的入手处,施行仁德和谐之道,实践上达天命的仁善之道,使得世间重归礼乐文明的和谐安康之盛世。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行政治理,使得辖下时和物阜,民众安康而无怨。又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治理教化,使得治下民众悦色和颜,恭顺快乐而安居。再其次,通过贤德君子的治理教化,使得治下民众言雅行慎,仁和谦让而无嗔。”老师又说:“能够做到这样的贤德之人已经有七位了。”本章需要注意的是:“辟”不是“逃避动荡而隐居”之意。“辟”的本义是指用刑具施刑于有罪的人,因此,辟字的字义中含有治理、纠正、使之正而不偏之义。周宝宏在《字源》中说:“在西周金文中辟有治理、法则、君王、官长等义,皆与本义相关。徐灏《说文段注笺》:'《尔雅》曰:辟,法也。法谓法令。君称辟,行法者也。罪称辟,犯法者也。法谓之辟,因之犯法亦曰辟矣。’辟字之本义为刑法,其余为引申义。”结合本篇仁德君子行政的篇章之意,本章应该是教导人们行政的“正之”实践的。为此,我没有采纳通常的“回避隐居”一说。金池在《<论语>新译》中释“辟:排除,治理。辟世:指能治理好乱世。辟地:指能治理好乱邦。辟色:指能治理好改变的本色,即能治理好乱质。辟言:指能治理好改变的语言,即能治理好乱语。”杨润根在《发现论语 》中释“辟:开辟,创造,立法,建立规范,树立典范。”但是由于“开辟”之“辟”原本是“闢”字,在这里有点牵强,不过意思还能暗合。曹印双的《<论语><道德经>新解》中也采用了“开辟”之解。对此,金池在《<论语>新译》中对本章点评说:“有人说,孔子是一个主张并赞同消极隐居的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果孔子主张并赞同消极隐居,那么他自己就会首先隐居起来。实际上孔子并没有隐居。有人认为本章提到的七个人指的是《微子》篇中的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七人,实际上那仅仅是数量上的一种巧合而已。因为本章说的是'贤者’,他章说的是'逸民’。再说,逸民已经没有治理乱世的能力,何谈可以辟世、辟地、辟色、辟言呢?既然不是他们,试想孔子所赞扬的能够治理好乱世、乱邦、乱质、乱语的贤人,是不是自喻呢?如若不是,孔子所指的那七个人是不是尧、舜、禹、汤、文王、武王、成王七位先贤明君呢?这是值得大家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