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 暖气不热?天津开启督查!投诉电话公布!
近日
天津遭遇今冬最强寒潮天气
气温大幅度下降
最低气温一度降至-17℃左右
你家的暖气还好吗
近期,今冬以来最强寒潮天气持续影响我市,对供热设施运行和服务保障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成立了10个督查检查组,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供热服务情况进行不间断督查检查,全面排查、治理、解决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如果你家里暖气不热,打电话投诉!
据悉,10个督查检查组,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同志带队,抽调供热管理、综合执法、巡查考核专业力量组成,从1月1日起对全市供热服务情况进行不间断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以下情况: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供热企业间歇供热、低温供热问题;
单户室内温度不达标问题;
成片社区集中反映供热温度偏低问题;
服务站维修信息公示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问题;
供热站热线打不进、打不通问题;
入户测温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在服务群众过程中空头承诺、推诿扯皮等问题。
滨海新区、新五区以属地自查为主,根据群众投诉情况,督查检查组将进行不定时的督查检查。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督促各供热单位扎实做好冬季供热保障,设置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供热监督电话,主要受理群众多次拨打市便民专线88908890热线未解决的、对供热单位工作投诉等供热事项。督查检查组将对反映事项进行重点督办,用服务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供热的质量。
据悉,天津2020年-2021年供热用户达589万户,其中居民用户470万户,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14亿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9.9%。
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站公布《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对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情)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此时间段外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此外,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还发布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如何收费、退费等问题。(详情)
部分内容如下:
(一)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三)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五)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六)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来源: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