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回顾】英国离婚:财产分配和孩子监护权的那些基本原则

→ 有关在英国离婚?

先来讲讲在英国离婚的程序和一些常见问题。首先,在英国离婚是必须经过法庭的,虽然这不是指当事双方必须上法庭,但是离婚是需要有法庭判决的。

也就是说,在英国,任何离婚如果不经过法庭的判决,都会是无效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申请或者邮寄填写D8表格开始离婚程序,向法院申请离婚。

目前,如果想在英国(这里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离婚,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双方已经结婚超过一年;

-双方的关系已经永久破裂;

-该婚姻是在英国被合法认可的(包含同性婚姻);

-英国是当事人自己或其配偶的永久的家。

在申请离婚的时候,目前当事人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因为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理由而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

1. 一方出现婚外情,另外一方认为无法再和对方生活下去了(Adultery);

2. 一方认为另外一方的行为举止不合理,无法继续生活下去(Unreasonable behaviour);

3. 在过去的2.5年里,一方被另外一方抛弃长达2年的时间了(Desertion);

4. 双方已经分居2年的时间,而且都同意离婚(You’ve been separated for at least 2 years);

5. 双方已经分居5年的时间,无论对方同意与否(You’ve been separated for at least 5 years)。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关改善离婚程序的《离婚,关系解除和分居法案》(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Bill)已经即将进入议会二读,等到该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成为正式法律后,将能大大减少当事人想要离婚还得“编理由”的情况(因为在目前的英国法律下,当事人想要离婚就一定得提出确实证据来证明符合上面列出的“理由”)。

通过该法律的修改,以后(等到新法律正式实施后)将只需要出示陈述信来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即可。

→ 那么目前离婚仍需要“理由”怎么办呢?

一般来说,在上述5点理由中,最常被使用的就是第2点:认为对方的行为举止不合理

原因是这个理由事实上可以包含的范围很广,比如说:对方有言语上或者行为上的暴力,对方有酗酒或者嗑药的坏习惯等,对方做了违法的事情… 基本都可以归为是“行为不合理”。

同时,即便对方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是像是:对方不节俭,不照顾家庭,不打扫卫生,不按时回家等,这些也同样可以被视为行为举止不合理的。

所以说,“对方的行为不合理”便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囊括一切的理由。凡是不符合其他4项离婚理由的当事人,几乎都可以考虑以这个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

→ 在英国离婚需要多长时间?中国承认吗?如果是在国内结的婚,双方可以在英国离婚吗?

第一,英国离婚的时间,一般需要4至6个月。不过由于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政府各部门的处理速度基本都会减缓,所以这个时间可能需要拉得更长

根据目前的英国法律,夫妻双方必须结婚“满一年”的时间,才可以申请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的婚姻不到一年,法庭是可以不受理离婚的。

同时,在英国也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就是说夫妻双方无论是分居了多少年的时间,都是不可以也不会自动离婚的。只不过,如果双方分居了5年以上的时间,在申请离婚方面一般会容易很多。

第二,中英两国的文件都是相互承认的。双方在英国离的婚,回到国内自然还是承认的。顶多也就是需要做个认证,也就可以了。

不过这边需要指出一点,就是关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判定。一般来说,为了执行的方便,双方的财产在什么地方,亦或是财产在什么地方最多的话,最好就在那个地方申请离婚

比如说,双方大多数的财产都是在英国,那么在英国申请离婚基本上就是最好的了;因为这么一来,关于财产的判决将会得到最有力的执行

第三,在中国结婚的双方,也是可以在英国申请离婚的。

英国的离婚法庭一般不过问双方是在什么地方结婚的。法律的要求是,只要双方在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在英国居住/生活的话(这里基本指英格兰和威尔士),那么都是可以在这里提出离婚的。

如果当事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英国生活,英国法庭也可以受理该离婚案件;而如果当事人中没有任何一人在英国生活,但是至少有一人是在欧盟国家生活的话,目前英国法庭也有权受理双方的离婚案件。

而且,即便当事人没有身份,也是可以在英国申请离婚的。英国的离婚法庭一般也不过问当事人的移民身份。

→ 那么,外国(指英国以外)的结婚证必须公证之后,才可以在英国使用吗?

许多莎粉应该都知道,在英国领取的结婚证,如果想在中国使用,一般是需要公证和翻译的;那么这拿到英国来说是否也是一样的呢?
其实完全不是的。在英国以外国家领取的结婚证,一般不需要公证就可以直接在英国使用。这是因为按照国际公约,主权国家应该互相承认对方政府所颁发的证件,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等。
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中国或其他地方颁发的结婚证,可以找一家翻译公司,直接翻译成英语就可以了。当事人完全不需要提供公证。

→ 有关离婚财产分配?

对于离婚财产诉讼,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基本会根据以下几点来做考虑:

1. 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在离婚财产诉讼中,法官会衡量当事人双方对家庭做出过什么贡献。

不过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绝对不仅仅是指赚钱养家

举例来说:家庭主夫或主妇,在婚姻中扮演在家带孩子、做家务的角色,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

这种付出所具有的价值,是和另外负责在外赚钱的一方,对家庭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其贡献不会少于赚钱养家的那一方,因此法官在判定上,基本都会给予“平等”的认可

同时,这一点不仅仅是说只针对负责赚钱和负责照顾家里的(有收入和无收入)两方,这也包括双方都有工作,但收入不同的情况

比如说,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赚得比对方还多、薪水比对方还要高,那么这样的话在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就应该比对方拿到更多的份额。这种观念其实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法官来说,双方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是用来判断各自对于家庭贡献的主要或者唯一依据。无论双方的收入有多大落差(甚至说一方有收入但另一方完全没有收入),法官最开始都会先基于50/50的基础去考虑如何分配的。

2. 结婚时间的长短:

举例来说,假使婚姻维持了很长的时间(例如:20年),那么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便会考虑到双方在这么长时间中对婚姻的贡献

比如说:女方在这20年中都很尽责地扮演好了家庭主妇的角色。那么在婚后财产分割上,法官也会考虑,是否应该多判给女方一些钱

相反地,如果是结婚短短没几年就离婚了,那么所累积的贡献可能就比较少,可以被分配到的财产或许也就会判得比较少了。

3. 孩子扶养问题:

孩子跟着哪一方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需要带着孩子的那一方自然会需要较多的经济支持

4. 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一时之间还改不掉,那可能会在经济上判给他或她较多的支持

比如说:一对富豪夫妇,丈夫负责赚钱,妻子是家庭主妇。

那么,由于妻子习惯了富豪的生活(依赖老公的经济),因此在离婚后,只要在家庭有钱的情况下,就应该判给妻子足够多的钱,否则妻子(尤其一时之间)是很难能够维持生活的。

5. 双方的教育、工作能力:

这其实类似于上述第4点。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了,其中一方在未来要找工作、自力更生方面的机会较小、较困难的话,法官也会考虑判给这方比较多的经济支援

→ 那么对于“婚前财产”呢?

一般来说,如果是双方各自在婚前累积的财产,比如说其中一方自己在结婚前所买下的房产,那么基本是归为该方所有

不过当然,判断的依据必须是看该财产/资产是于婚前还是婚后累积的。这表示,这并不是说房产只在其中一方名下,该房产就一定是归于那一方的;如果说该房产是在双方婚后才买的话,那么法官一般认定这是双方共同的财产,即便当时买房的钱通通只由一方支付。

这是因为,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不完全仅仅是建立于有形的金钱收入,法官对于另一方在婚姻当中所付出的“非财物贡献”,一般也会给予相同程度的认可。

而且,上述判断不只适用于房产,其他像是公司也是一样的。如果说公司是在双方结婚后才成立、运营的话,那么离婚后公司并不是完全归给负责营运公司的那方所有(比如说另外一方一直都没有参与公司事务而在家照顾家庭)。

这和上面提到过的同样道理,即便是单纯在家当家庭主夫或主妇的另一方,也是应该分得公司份额的;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对方照顾家里、对家庭的付出或牺牲,那么另外一方怎么能够完全安心地去经营公司、打拼事业呢?

→ 那么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呢?

根据遗产的性质来说,它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创造的。同时,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是必须按照遗产原有人的意愿来分配的,也就是说遗嘱中规定遗产应该由谁继承,就只能由谁继承,哪怕对方是夫妻关系,否则就是违背了遗产原有人的意愿。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婚姻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基本出发点是遗产不是家庭的共有财产,不可以由夫妻双方来平分的。基本是谁继承的,就是谁的财产。

不过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婚姻期间继承的遗产也是可能变成家庭财产,从而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来分割的。这些特殊情况可以包括,但是绝对不仅仅限于:

所继承的遗产被打入家庭的银行账户中,一直用作家庭方面的开支;

所继承的房屋一直有家庭来居住,而且一定的时间已经过去了;

双方一直的意愿都是,家庭所继承的遗产都是属于家庭的;

遗产的原有人也希望遗产由双方共同继承,只不过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立遗嘱或者修改已有的遗嘱

因此,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在婚姻期间继承了遗产,但是又不愿意另外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来分割的话,最好是在遗产继承之后,不要把它和原有的家庭财产混淆在一起,比如房屋自己单独管理,收益和现金单独存入独立的账户等。

当然了,夫妻双方也可以在遗产继承之后,通过婚后财产协议的形式来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相关的遗产。

→ 孩子的监护权?

在孩子的监护权方面,法官一般都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考量。这一般是指对孩子来说,最好是都能继续得到双方父母的爱和关心,和双方都能继续保持联系。

也就是说,法官在考虑孩子的监护权问题时,会先以50/50为基础,再纳入其他因素来考量。这也代表,法官不会单纯因为双方的收入,或者传统思维觉得孩子应该和母亲比和父亲亲近,就单纯把孩子判给某一方。

在这种以孩子最佳利益为基础的判断下,法官基本也不会完全禁止父母其中一方和孩子见面。也就是说,有些人觉得孩子跟了一方就可以完全跟另一方断了联系,拒绝让另一方看孩子或和孩子接触,这基本是无法成立的。

这也代表即便离婚是因为觉得对方有“过错”,比如说对方外遇了;这也无法助于没有外遇的那方拿到孩子监护权。

同理,孩子的监护权不是根据(双方)是否外遇来判断的,而是根据孩子和哪一方生活更好来判断的。当事人即便可以找到证据来证明对方有外遇,这一般只能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好了,有助于当事人申请离婚;但对于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来说,是不是外遇并不是所谓加分或减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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