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判天价赡养费, 老夫上诉成功!
如今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原本卿卿我我的夫妻,在离婚分财产时,都难以避免会有磨擦,有些甚至弄到要上法庭让法官来解决。
英国有一对老夫妇,男的叫约翰(John O’Dwyer),62岁;而女的就叫辛迪利亚(Cindy Lea O’Dwyer),60岁。
他们俩在1988年结婚,到现在已经育有4名子女了。
在2016年的3月,约翰和辛迪利亚因生活上的各种问题决定要分居,而原本是美国籍的辛迪利亚就回到自己的祖国生活,决意要离开英国这个伤心地。
当时相隔两岸的他们正在准备离婚事宜,但途中却遇到了瓶颈期。
约翰和辛迪利亚就赡养费的问题争吵不断,就是一直都无法达成共识,所以只有上法庭让法官解决了。
约翰本身拥有麦当劳的特许经营权,生意的净资产大约是241万镑。虽然约翰只有90%的业权,但是他和辛迪利亚都同意,这是一门夫妇合作的生意,因为在这段长达28年的婚姻中,辛迪利亚也付出了很多。
在庭上,根据约翰所提出的文件,除了以上的生意外,连同他在英国和美国的物业和银行存款,他的资产一共有5,865,478镑。
辛迪利亚要求分得约翰资产的一半,也就是2,932,739镑。
当时的法官根据双方提出的文件,认为辛迪利亚的要求很合理,所以就宣判约翰要给辛迪利亚支付近300万镑的一次性费用,做为财产分割;
同时也指出,由于麦当劳特许经营生意是他们的“婚姻财产”(Matrimonial Property),所以约翰需要把每年15万镑的收入给辛迪利亚,做为赡养费(Periodical Payments)。
约翰对于300万镑的财产分割安排没有异议,但觉得离婚后还要把生意收入分给辛迪利亚的这个安排,对他来说很不公平,所以决定上诉,把案件带到高等法庭(High Court)由法官弗朗西斯(Justice Francis)审理。
约翰认为之前的法官出错,并说:“即便以前辛迪利亚对生意有贡献,但我们都离婚了,为什么往后还要继续把自己的收入分给辛迪利亚呢?”
约翰说离婚后要共享收入的这个判决是不合理的,他说:“离婚后的这些赡养费应该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才要支付,而且我也已经给了近300万镑给辛迪利亚。”
法官也承认当事人婚后的收入并不直接算是婚姻财产(Matrimonial Asset),这类型的赡养费必须要根据另一方的经济和生活需要,来把金额计算出来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收入。
而辛迪利亚的代表律师就说,如果约翰不把收入和辛迪利亚共享的话,将会对辛迪利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但是法官不认同他的说法,并解释说辛迪利亚一开始的时候都没有以这个原因为由提出金额的要求。而且一般来说,如果钱是在婚姻还存在的时候赚到,那对方就可以要求分得一杯匙,但如果是婚后才赚到的话,对方一般是无法这样分得的。
法官还补充说辛迪利亚在要求这个费用时,并没有清楚例出自己的需要,重申这类型的赡养费是:“完全取决于妻子的需求,不是丈夫的收入。”
所以法官这时要做的就是根据辛迪利亚的需要,来决定约翰要缴付多少的赡养费。
法官在翻看相关文件和之前法官的判决时,发现前一个法官在计算金额时过于简化,因为他只用一个大整数,但没有考虑到其它因素,例如是辛迪利亚的自身需要和她现在的资金在将来可以产生多少收入(例如是房产收租)等等。
所以在再重新计算后,辛迪利亚在约翰给她的300万镑中,扣除买新物业和车子后,将会剩下大约173万镑。然后考虑到辛迪利亚的其他开支和流动资金的需要,扣除美国的税务后,法官计算出辛迪利亚每年将仍然有5.2万镑的净资产可以使用。
法官也考虑到辛迪利亚和约翰的婚姻长达近30年,是一段颇长的婚姻,所以一时间要辛迪利亚改变以往的生活模式会比较困难的。
加上之前辛迪利亚和约翰的确有在生意上有共同努力付出,因此法官认为辛迪利亚是值得享受到和以前一样的生活的。
所以,法官就以辛迪利亚原本要求的15万镑赡养费为基本,扣除她5.2万镑的净资产后就是6.8万镑(丽莎怀疑这个计算错误,真实的数字应该是9.8万镑)。这个6.8万镑的差价就是法官要求约翰每年付给辛迪利亚的赡养费。
→ 财产分割和赡养费有何不同?
在英国法律上其实是没有一个绝对的公式去决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所以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官都是有权力在金额方面自行做决定的。
也因为英国关于离婚的直接条款比较少,所以让法官有更多灵活处理的余地。
一般来说,离婚会涉及到2类费用,第1类就是平分财产,在英国离婚都会按照对半分为基础。
离婚诉讼中谈到财产分割时,法庭一般会有意或者无意偏帮财政状况较差的一方,除非是该方是有过错的情况。
在计算财产分割时,法官一般会把夫妻的共同物业、共同债务和共同生意等纳入考虑,然后根据双方所作的贡献做出最后的调整。
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家庭财产一般是指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除非是双方有特殊的约定;第二,家庭贡献并不单单指一个人的工作收入。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和全职上班基本是一样的。
除了以上的这种财产分割外,通常在离婚后一方都是要支付另外一方赡养费,甚至要一直支付到对方再婚才告终止。
那么在决定赡养费金额时,法官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
1. 财政状况较差一方的生活需要,例如孩子的扶养问题,因为需要带着孩子的那一方自然会需要较多的经济支持。
2. 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和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一时之间还改不掉,那可能会在经济上判给他或她较多的支持。
比如说:一对富豪夫妇,丈夫负责赚钱,妻子是家庭主妇。
那么,由于妻子习惯了富豪的生活(依赖老公的经济),因此在离婚后:只要在家庭有钱的情况下,就应该判给妻子足够多的钱。
3. 双方的教育、工作能力,这基本上类似于上一条。
因为如果离婚了,其中一方在未来要找工作、自力更生方面的机会较小、较困难的话,
法官也会考虑判给这方比较多的经济支援。
4. 婚前和婚后协定。在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上,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有婚前或婚后协定来厘清纠纷。
以美国法律来讲,婚前或婚后协定的效用是很大的。美国法庭在离婚判决的时候,会完全依照婚前或婚后协定的内容来判决。
而在英国,婚前或婚后协定只是当成证据的一种,让法官判决的时候可以考虑进去,不是绝对的。
不过,法官通常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基本上会偏向婚前或婚后协定的内容来做出判决的。
对于当事人要付多久的赡养费,法官一般会以可以让双方尽快“完全分手”(Clean Break)的前提来做决定的,也就是尽快让双方互相无拖无欠。
但是根据不同的个案,有时可能要支付2到5年的赡养费,有时要到另一方再婚才不用再付,但也有些情况是终生都要给的。
在决定时间长短时,法官一般也是会考虑到双方的婚姻长短、在婚姻其间双方的贡献和工作状况等等。
像是故事中的约翰和辛迪利亚,他们已经结婚近30年,在婚姻中他们双方都有为家庭做出同等的贡献,所以法官在给赡养费金额做决定时,就考虑到以上几点,以维持她离婚后的生活,让她可以保持和以前差不多生活水平。
要完全离婚可以是一件很耗时耗神的事,当中的律师费用也可以会为因案子拖太长而变得高昂,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夫妇双方尽量多交流和多沟通。
虽然双方的关系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自然不会很好。然而毕竟相处了一场,应该还是可以尝试静下心来好好谈一谈的。
同时,离婚的费用越低、时间越快,在多数情况下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一般有经验的律师在把起诉书上交法庭前,都会尽量取得另外一方的认同;或者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以减少不必要的庭费和律师费。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离婚有什么要求的话,首先考虑的不是委托自己的律师向法庭提出申请,而是应该先和另一半谈一下,也许能有意外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