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多分遗产!

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法律角度而言,子女也应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子女众多,各子女照顾老人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谁多照顾和谁少照顾就已经让不少兄弟姐妹为此反目成仇。

前不久我们接到这样一个咨询:

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一直由女儿照顾,弟弟几乎没管过父亲。老爷子去年去世了,生前他从事大学教授,常年患有多种疾病,每月4000元的退休金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治疗费用支出。

老爷子这些年一直郁郁寡欢,女儿知道父亲的难过是因为他唯一的儿子,也就是她的弟弟,从未在父亲身边尽孝一日,老爷子去世后留下一套央产房和几十万存款,却没留下遗嘱。

从未照顾过老爷子一天的弟弟在父亲去世后,突然冒出来说,父亲的财产要和姐姐一人一半。可他从来没管过父亲,还有继承权吗?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一方,能不能多继承些财产呢?

像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子女一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是不大愿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财产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财产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那么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以多分父亲的遗产的,而她弟弟几乎没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

但这样规定,不代表她弟弟的继承权丧失,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弟弟故意遗弃或者虐待父亲,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如何理解法律上认定的『尽主要赡养义务』?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

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

对于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老人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这些都是对老年人在物质上尽赡养义务的形式。

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

对老人在生活上照顾,内容比较广泛。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照顾老人。

尤其是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自理能力,更应该多多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

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是这些小事却是老年人现实生活中最实际的,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

老人是容易感到孤独的群体,尤其那些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

如果子女能够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看望、陪伴老人,是对老年人精神世界的极大抚慰,这也衡量「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因素。

最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赡养费,在父母死亡之后还可以由其他子女或者继承人请求减少其继承的财产份额。
现实中有很多人认为,如果父母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甚至经济能力较好,子女就不用尽到赡养义务,其实不然。
即使老人并不需要子女的金钱,要求其支付赡养费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对其赡养义务的确认,如果老人的天伦亲情无法得以实现,法律也会重保护父母在老年时享受子女赡养,特别是精神赡养的权利。
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对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我们希望可以“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
养老既是家庭责任亦是社会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在逐步完善,而我们每个个体,尤其是正当年的80后90后,能做的就是好好工作,努力挣钱,争取达成现能对上负责,老能对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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