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砂石料由政府定价 法律依据在哪里?
在过去的2017-2018年间,受生产企业大范围整治、停产影响,部分地区砂石价格呈暴涨局面。价格是市场反映供需情况的的直接指标,供不应求的砂石产品价格出现了明显波动。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对砂石进行了价格干预,出台限价、定价等政策:
四川阿坝县河道砂石和岩石开采场合作经营权拍卖于2017年12月举行,要求合作经营的砂石(岩石)销售最高限价为细砂100元/m3,粗砂90元/m3,碎石85元/m3。
2018年6月,江西九江修水县22处河道采砂点两年开采权成交,明确要求修水境内所有砂石资源实行限价销售,砂最高出厂价不超过120元/方,即80元/吨。然而其中渣津镇水车采区成交后,仅河道采砂资源竞拍成本就已经高达124.7元/吨。
2018年11月26日,湖南冷水江市召开采(碎)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价格控制会议,对碎石、片石等价格进行限定,明确冷水江市不分乡镇区域,限定碎石出厂价格为40元/吨、片石价格为30元/吨、机制砂价格为60元/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我国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
而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公布的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砂石产品并未被列入其中。也就是说,砂石是执行市场定价的商品。各地在价格管理中的行动与回复也表明了这一情况:
2012年,港珠澳大桥人工岛填海期间,由于西江、北江的河砂禁采及成品油价上调等原因,海砂供需状况出现新变化,价格上涨。海砂价格不属于政府列管价格范畴,稳价保供既要保持合理的价格,又要依法行政,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专门主持召开港珠澳大桥海沙供需各方及有关部门协调会,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进行有效协调,成功保障了填海用砂。
2017年7月,有湖南省汨罗市网民“风风”向市长信箱反映建房用砂、石涨价严重。汨罗市发改局在收到交办件后反馈,在调查过程中,砂石局负责人告知,砂石是国有资源,其价格是根据周边县市价格而调整的,砂石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
既然砂石价格由市场调节,那么主管部门对定价目录以外的产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为是否毫无法律依据?
在我国《价格法》中对此情形确有允许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例如在2008年的震后重建中,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市对市内生产的砂石、水泥、砖等建材的出厂价和运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沙石(中沙、洗沙)50元每立方米。对建材运费(含下车费)限价水平为30公里以内每吨每公里1元,30公里及以上每吨每公里0.9元。
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但定价方面确实有相关限制性规定。在部分政府定价砂石的案例中,当时的情况是否达到了《价格法》规定的“关系重大”、“稀少”、“必要时”等限制条件,当地的市场参与者最有发言权。
其实,除直接向市场发布砂石定价外,各地政府的砂石定价行为还有另一种间接的表现形式,即在砂石开采收归国有、统一经营的地区,由政府设立的国营砂石企业统一砂石售价。
砂石行业真正发展时间尚短,部分地区缺乏全面的认知。在砂石价格波动的冲击下,无论是制定政府指导价还是砂石统一管理模式均为主管部门为规范砂石行业发展的不同努力,具有一定正面效应。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抑当前砂石价格的最有效方式仍为保障足够的供给能力、市场化运作。
对砂石政府指导价、定价,各位行业同仁有何看法?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