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八)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是罪行法定原则之下的一个基本遵循,但并非没有例外,这个例外情况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事审判制度中的运用。所谓从旧兼从轻,即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时,《刑法》规定的刑罚重,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刑法》修改了,修改后的《刑法》所设定的刑罚轻于旧的《刑法》,适用了修改后《刑法》的规定。
比如,老李2010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判死刑,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死刑的规定,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不能判处老李死刑。
在行政法领域,“从旧兼从轻原则”虽也早有一些规定,但没有非常明确的提出来,所以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比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里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应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而不是行政相对人做出行为时的文件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第37条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等,让税务执法更有温度,也有利于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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