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九十五)】一人公司股东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做了原则性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也更强。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应如何认定?认定规则是什么?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参考文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依据《审计报告》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载于“朝阳东37号”公众号,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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