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为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中发挥实效,与现场执法形成充分合力,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利剑高悬,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向秉承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整改反馈和督查监管闭环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为实现有力震慑,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济宁某电力有限公司虚假标记焚烧炉工况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关于调查处理相关企业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移交了有关济宁某电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线索。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0年7月27日至29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三台垃圾焚烧炉均存在不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标记的情况,在炉温低于850℃时投加垃圾且仍标记为“烘炉”。
二、法律适用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炉温低于850℃时严禁投加垃圾,济宁某电力有限公司明知故犯,在生产中一直存在炉温未达到850℃时投加垃圾的行为,且为了减少启炉时间占用,利用掌握的权限虚假标记“烘炉”、“启炉”时间。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应定性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2万元。
三、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上述要求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执法检查实践中发现,企业虽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损坏监测探头、移位探头、异常断电、虚假标记工况、虚假上报设备故障报告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升专业素质,提高观察、判断、分析能力,明察秋毫,见微知著,于细微处发现端倪,于细节中找到线索,固定证据,掷地有声,落实案件。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有如执法人员多了一个“耳目”,能够实时关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一旦发现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或其他异常状况,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直入现场。为确保自动监控发挥实效,近年来,市生态环境部门有效组织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管制度体系,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执法帮扶,对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提高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编辑:路永毅

审核:宋 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