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首次大幅修订,7月15日实施
2021年1月22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是该法颁布25年来,首次全面、大幅度的修订(2009年、2017年的修正不涉及大的条款修订)。
下面,我们看看主要这次修订涉及哪些重大的变化:
一、界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条中界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相较于原规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几种行政处罚种类。
三、调整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增加了补充设定权。
即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基础上,对上位法没设定行政处罚的,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范、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均有权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使补充设定权时需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明确了要定期对行政处罚进行评估。
四、建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决定。
五、进一步细化、严格了行政处罚的适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以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上拥有更大权力了。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追究时效由二年延长到五年。
六、明确、完善了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明确了生活中常见的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以及电子监控要成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实质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
细化了回避制度,明确依申请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将刑事领域的证据种类引入行政处罚领域,并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确立了法制审核制度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涉及到一些列举的重大复杂情形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并且,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行政赔偿。
进一步规定、强调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罚的赔偿,但无具体规定,还是要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十、其他完善、细化的制度。
一事不再罚制度;
有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
应当听证的情形和听证规则;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