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期:立法宗旨
本 期 目 录 索 引
一、条款变更
二、争议焦点
(一)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原则
(二)《劳动法》是否应该作为直接立法依据
(三)《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善法还是恶法
三、理解与适用
四、实践应用
五、相关条文
一、条款变更
1.送审稿到一审稿
一审稿几乎将送审稿全面推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审稿将送审稿中的“双保护”原则变更为“单保护”原则,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一审稿到二审稿
①规范事项增加“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
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修改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将该表述提前
3.二审稿到三审稿
①将“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②删除“根据劳动法”
4.三审稿到四审稿、最终版
①增加“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前
二、争议焦点
(一)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原则
1.一审稿将单保护原则固定下来
在送审稿中采取的是双保护原则,具体表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一审稿就将其变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从此固定下来未发生任何变化。可见,当时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立法者的主流态度还是很坚定的,强调保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体系而非合同法体系
其实这个问题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12年后的今天仍然是热点,但究其本质,其实还是《劳动合同法》的性质问题,《劳动合同法》属于合同法体系还是劳动法体系。如果属于合同法体系,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一定是要同等保护的。但如果将其界定为劳动法体系,我国《劳动法》开宗明义,第一条第一句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其应有之义。社会法尽管是由民法发展而来,但与民法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只能靠立法将两者地位调整至相对平等的程度,《劳动合同法》应该体现和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因此立法者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来《劳动合同法》的单保护原则应该是其应有之义,之所以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据立法专家说,在中国引起争议从某种程度上说并非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政治问题。
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保护
并非劳动者的所有权益都受保护,劳动者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不会得到保护,法律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只是承继了《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只是因双方地位天然的不平等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加强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会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四审稿中新加入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表述被最终版本采纳,可以看作是立法者对当时存在争议的一种平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都享有权利、都有义务需要履行。
5.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终极目标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要杀鸡取卵,必须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理念,不能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要“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如果过度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忽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最终的受损者还是劳动者。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从斗争转向合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手段也是目的,终极目标是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是否应该作为直接立法依据
1.《劳动合同法》有突破劳动法条款的规定
一审稿、二审稿中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但从三审稿开始将其删除。张律师没找到官方说明删除的直接原因。个人认为如果将劳动法作为直接立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就只能在劳动法规定的框架下予以细化不能改变劳动法的规定,甚至无法进行创新及突破,但从任何一个版本看,《劳动合同法》都有很多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定和创新。例如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合同法》已经改变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立法技术上的难点
除此之外,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难点,《劳动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劳动法》并非基本法。如果《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位阶相同,是将同位阶的法律作为立法依据;如果《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则是将位阶更低的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恐怕很难解释。
正好谈到了这个问题,就顺便提下两部法律除了特定的立法背景外,都有着较为特殊的立法背景导致必须提前通过。《劳动法》提前通过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1994年10月3日至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亚洲与太平洋法律协会第4届劳动法讨论会在北京举行。另外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提前通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及北京奥运会有关。不管如何两部法律都提前通过了。
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劳动法》作为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梳理了劳动法体系和框架,《劳动法》第三章是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是对其规定的承继、细化和完善,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等都与《劳动法》一致。《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善法还是恶法
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只是法律的应用者,无权也没有能力评价一部法律的善恶,但张律师相信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适应了特定的历史时期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而且从国际上来看,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大部分条款还是比较中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有国家比我国规定更严苛、同样也有国家比我国规定更宽松,但一部法律终究还是要看是否适合一个国家的国情及经济发展程度,这也是受到批评较多的,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12年后的今天,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劳动关系的合法化、规范化,当然中间必然会有企业由此受损。但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12年前的劳动用工情况,可以说《劳动合同法》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受到很多经济学家及HR们的强烈抨击,对经济领域张律师不了解也不妄下结论。但对于HR们还是可以说两句的。《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而言,增加的企业成本主要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守法的企业并未增加过多的成本。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法律赋予企业用工管理权但企业非为了降低成本不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最终能不败诉?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基本前提。12年来各地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不已,导致部分不守法的用人单位从中攫取降低用工成本的收益,长期以来势必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例如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长期以来导致部门地区的部分行业所获得的利益就是该部分差额,好在最近些年各地的执法力度都在加大。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完善和细化,而不是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权利等到败诉时哭喊恶法、修法。更不能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评判一部法律是善法还是恶法,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而非法律规定配合人力资源管理。
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而不是无限制的自由,12年前外国企业在中国设厂从事的基本都是低端制造行业,我国人多、工作少的状况导致人工成本低,不光工资低在很多地方甚至政府承诺企业不用交社会保险、减税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长时间加班、只顾短期利益等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发展到今天,我国在某些领域已经成为佼佼者,近几年劳动者待遇不断提高,确实导致很多跨国企业的离开,很多外企离开后进入东南亚等用工成本更低的国家。但根据很多调研结果看,他们的离开并未仍密不可分,对于我国的中高端制造行业的依赖程度短期内很难改变,我国的各项指标不降反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淘汰的更多的是低端制造行业,尤其是依赖我国低用工成本的那些企业。扯远了,只谈法律问题。
三、理解与适用
立法宗旨条款规定很明确,在理解上基本没有障碍,需要特别说明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强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义务的履行。整部法律中除了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外,主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尤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法律责任条款中只有1条规定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承担法律责任条款、1条个人承包法律责任条款、1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条款,其余11条均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实践应用
通过检索发现,该条款并非仅仅为宣誓性条款,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经常引用该条款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例如在(2017)鲁02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综合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看,劳动者并非故意违反中石油七建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而是待岗照顾其罹患癌症的父亲。用人单位径行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社会良俗不符,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综合其他证据,本院确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予撤销。
另外,(2016)鲁02民终468号、(2014)胶民初字第6103号、(2014)胶民初字第6172号、(2015)胶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均以该条款对劳动者入职时间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进行了认定。(2015)胶民初字第6026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依据本条对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进行认定。
五、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本条款贯穿《劳动合同法》的始终,本期只作部分说明,后续研读过程中可能会经常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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