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法院应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诉请工程款,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均可依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标签:|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通谋虚伪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项目承包管理框架协议,约定前者使用后者名义承接工程并独立履行施工合同,按工程结算价1%向后者交纳管理费。2015年,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独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开发公司对此知晓。2017年,建筑公司诉请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②本案中,建筑公司借用工程公司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开发公司亦表示其知晓建筑公司借用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判决确认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无效,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

实务要点: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040号“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宣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谢勇,审判员杜军、朱燕),见《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撰写人谢勇、郭培培),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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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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