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请假就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遇车祸受伤。这算工伤吗?

作者:蒋峰

莫某福在原告文明路分店从事厨师工作。2013年2月9日为我国传统节日大年三十,莫某福当天当班时间为早9:30—14:00;下午16:30—21:00。下午莫某福正常上班,18:00左右,莫某福在工作期间未请假提前离岗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回广西临桂县会仙镇××村××号父母家过年。当天19时40分左右,发生了交通事故受重伤。莫某福被认定无责任。他受伤的后果能被认定工伤吗?

一、本案当事人

1、原告:桂林市某饮业有限公司

2、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

4、第三人:李某娥,女,系莫某福之妻。

第三人:莫某萍,女。

第三人:莫某超,男。

第三人:莫某能,男。

第三人:秦某喜,女。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市人社伤认字(2014)8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撤销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市人社伤认字(2014)8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市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责令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天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

四、法律事实

1、莫某福于2011年11月14日进入原告文明路分店从事厨师工作。

2、2013年2月9日为我国传统节日大年三十,莫某福当天当班时间为早9:30—14:00;下午16:30—21:00。下午莫某福正常上班,18:00左右,莫某福在工作期间未请假提前离岗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回广西临桂县会仙镇××村××号父母家过年。

3、当天19时40分左右,莫某福与骆某萍搭乘谭某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途径临桂县良永路1KM+800M处撞上路边石块发生交通事故,莫某福因此受伤。

4、2013年3月25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山大队作出桂公交认字〔2013〕第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福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5、2014年1月28日,莫某福妻子李某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所必要的材料。被告人社局依法向原告下达了举证通知书,原告也将举证材料递交给了被告人社局。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市人社伤认字〔2014〕823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莫某福2013年2月9日下班回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重型颅脑损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6、原告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5月6日以市政复决字(2015)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原告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伤认字〔2014〕823号)。

五、本案争议焦点:莫某福未经请假提前3小时离开岗位回家能否被认定为“下班途中”?

六、评析

一、有关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的相关问题

1、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是与它的利益有关”。中国有古语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是人们奋斗的源泉动力。

2、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欲望。人的欲望有很多,比如有财欲、色欲、名欲、吃欲、睡欲等等。

3、人的需求产生利益。但需要本身不是利益,作为需要主体的人认识到需要的客体并付诸实际行动去实现自己满足的过程中,需要才会形成利益。人们需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共同行动来实现利益,从而形成一种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

4、利益群体之间为了利益会进行争夺,因而会出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这就是利益的本质。

5、利益,按属性不同,有各种分类。一般来说,分为短期利益、长期利益、又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又分为精神利益、物质利益。

6、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确定、保障利益并以最以代价来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需求。因而在立法中要运用利益衡量的办法对各种利益进行排序,在司法中也要运用利益衡量来保护立法所确定的秩序。

7、利益衡量的前提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就无所谓“利益衡量”的说法。利益冲突是什么?有两种情形,第一情形就是,公职人员因为职位特点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情形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出于不同的利益追求或者对相同利益追求引发矛盾而产生的冲突。

8、利益冲突的根源,有几个根源,其一,人类本身的贪婪,作为个体的人都是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此形成对抗、冲突。其二,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和资源总量相对的匮乏。由此造成人们为了利益进行争夺。其三,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平。

9、利益衡量的主要有几个方法: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公平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10、具体讲下“利益平衡原则“。有人提出,利益是法律产生的原因,法律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法律是冲突的人类利益融合的产物。在司法中,法官要从微观和宏观上考虑利益问题。具体操作办法:其一,遵守比例原则,在司法中,法官在选择保护某方利益时,尽量把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其二,采用调解方式。双方各退一步,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其三,采用多种方式来补偿某一方的损害。

11、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时,第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其中牵涉到的利益冲突问题。第二步,进行实质判断,根据常情、常理来判断应当优先保护哪一方的利益。第三步,寻找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出现模糊时,法官应当运用文义解释、扩张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等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符合实质判断的解释。当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应当对漏洞进行补充,运用以下方法:用习惯来补充、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比较方法。

二、结合本案来作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的莫某福与桂林市某饮业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来说,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一般来说,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必须考虑:目的因素、时间因素、路线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必须具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第四个方面,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否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具体分析如下:

1、莫某福是个劳动者,在桂林市某饮业有限公司开办的文明路分店从事厨师工作。劳动者为企业工作,要受到企业的制度的约束。要按企业制度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2、2013年2月9日为我国传统节日大年三十,莫某福当天当班时间为早9:30—14:00;下午16:30—21:00。

3、2013年2月9日下午莫某福正常上班,18:00左右,莫某福在工作期间未请假提前离岗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回广西临桂县会仙镇××村××号父母家过年。

4、这个莫某福是提前3个小时擅自作主离开工作岗位,算是早退。是违反企业制度的行为。

5、我们要认识到这其中就有利益冲突的问题。有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作为餐饮企业,聘请了很多劳动者为其服务。就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把餐饮服务工作作好。作为企业方,就有个集体利益。企业希望赚更多的钱,企业希望办得更好、企业希望办得时间更长此。这就需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心做事。

第二个方面:作为劳动者,有个人利益。希望自己的工作时间短些、希望工资更多些、希望工作条件更优越些、希望自己受到的约束更少些。

第三个方面:作为法律,立法时就考虑这两方面的利益的平衡问题。兼顾双方的利益。条文表述得更恰当些。

第四个方面: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就要维护这种稳定的秩序、维护合理的平衡问题。

第五个方面:具体到本案,这个莫某福未经批准擅自作主提前3个小时离开工作岗位。对其相关方面分析如下:

这个莫某福是想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及时地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他想得到精神利益,得到一种欢乐和幸福。

但他离开的时间显得不合理。一般来说,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岗位的时间在60分钟以内,还算基本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早退的时间过长,更多地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如果法院支持劳动者任意地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那么从长期来看会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形,应当优先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第六个方面:综合以上:如果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时间内按时报到后,即可随时擅自离岗回家,而回家的路途即可视为工伤认定的“下班途中”,那么从实质来判断这种认定是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结论:本案中莫某福的受伤后果不能被认定工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