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让方式或其他方式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被征收外,还有可能被政府有偿或无偿收回。
实践中,政府有偿或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即政府有可能为了不支付或少支付补偿款,在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况下直接无偿收回,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继续使用受让的国有土地,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闲置而被收回的判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为大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中,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指引。
一、案情简介
1996年,某土地管理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19.7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市政府于1997年为某房地产开发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某市政府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开发该19.74亩土地构成闲置为由,琼海市政府作出无偿收回土地决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了某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开发某市政府出让的土地,构成闲置土地,某市政府有权无偿收回。
二、法律依据
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还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决定等程序规定。
三、维权指引
虽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节,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依照法定的调查和认定等程序进行处理,并作出无偿收回决定。如若对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仅要实质上审查是否构成闲置土地,还要审查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结果是否由政府一方导致或由不可抗力导致,如若非自身原因(如政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给办理相关的土地利用、建设许可证件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导致闲置土地超过两年,则有可能构成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阻却事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可能据此撤销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可继续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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