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关于质检报告的“三连问”
编者按:“质检”对于政府采购来讲并不陌生,但是如何规范地要求供应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依然是实践难点。本刊今日从一起移动电源采购中的质量检测报告争议案出发,对政府采购质量检测现状一探究竟。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某移动电源采购项目因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而遭受质疑,这起案件引起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注意。
一番“抽丝剥茧”后,记者梳理了关于本案的三个关键性问题,即,招标文件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怎样了却“落标”供应商的后顾之忧?这些问题的解决或将对我国货物类采购的规范性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第一问:能否要求提供质检报告
“当然可以,这是采购人为保证采购质量提出的正当要求。”面对“招标文件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问题,受访对象给出了一致答案。
事实上,上述解答是可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的,记者发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一条对此均有规定,即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包括标的需执行的标准和规范,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需具备的特定条件。
但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提醒道:“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此外,涉及质量检测报告的还有87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样品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二问:检测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采购人为买得放心而提出质量检测要求,这样的诉求毋庸置疑,但这笔检测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对此,采购双方争执不下。
据了解,移动电源分为带有家用插头和不带家用插头的两种。同时,前者的质量检测在我国的强制性认证范围内,后者则属于自愿性认证范围。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无论是强制性认证还是自愿性认证,“检测+认证”的费用一般在2万元左右。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徐子超介绍,如果将移动电源产品送检,不同实验室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移动电源产品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费用大概为1.8万元,而自愿性认证需要2.2万元。
那么这笔“万把块钱”的费用交由谁承担更为合理呢?对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采购人提出的检测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则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这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对于自愿性认证范围的检测报告,业界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声音。
——应当由采购人承担。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时明认为,检测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承担,它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招标文件可以列明确定的金额,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包含这笔费用。
羊毛出在羊身上。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供应商承担此笔费用,相应的报价也会将其包括进来,最终的承担者还是采购人。“质量检测是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额外要求,谁提出就要谁担当。”彭时明说。
——应当由供应商承担。“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应有之义,这笔费用自然要由供应商来支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肖永华表示。
吴小明也持有相同观点,但她提醒道:“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时,如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明确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负担。”
“另外,还要把握好一个度。可以将中标金额作为参考,如果检测费用相对于中标金额是'微不足道’的,建议这笔费用还是由供应商来支付较为合适。”肖永华还说。
——分情况讨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分情况支付的做法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对于自愿性认证检测,如果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可能不符合条件而提出检测要求,则在供应商供货前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否则由供应商承担,并根据不符合程度进行相应处理,如,罚款、取消合同等等,这些均需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没有人提出异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秦志龙说。
第三问:如何解决落标人的烦恼
费用承担只是表层次的问题,深一步思考,落标人的烦恼也许是症结所在。
试想,对于自愿性认证,如果是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中标供应商的花费尚可以通过合同价款得以补偿,那么“落榜者”花的这笔钱就这样“打水漂”了吗?
据了解,招标要求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格条件、评审条件、合同履约条件,第三种条件属于实质性合同条款。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前提是相应的质量检测必须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这是法定检验项目,且由专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这样的检测报告不宜作为评审条件。另外,采购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标准来表达。”彭时明表示。
因此,彭时明建议将供应商需提供的非强制性认证检测报告作为合同履约要求,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质量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前实施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价格供应符合标准的其他货物,或取消其中标资格,顺延后续候选人中标,并赔偿后续中标人报价的溢出部分。当然,这些要求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事先约定。
·补充观点集锦·
吴小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肖永华:个人认为,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投标文件作为对招标文件的应答文件。当投标人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即表明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要约)的要求并作出响应和承诺。因此,投标人在中标后再就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质疑,这种“事后诸葛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彭时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质量检测一般都由厂商完成,检测报告原件在厂商手中。如果采购人向非厂商供应商索要检测报告原件,则无疑是给供应商增添了负担,此类供应商通常只能提供复印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厂商所做的质量检测是分批次的,供应商从厂商那里获得的可能是多个不同批次的货物。那么,采购人究竟要求对哪些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这里也存在实践疑点和难点。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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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假质检”蒙蔽了双眼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近日,人民网报道的一篇《质检报告无需送样随便买》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这也给有质量检测需求的政府采购行业提了个醒。
据人民网报道,在一些电商平台上充斥着一些不具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而且只要客户有需要,几百元就可以买到一份显示产品合格,甚至标有CMA、CNAS字样的检测报告。
本报记者了解到,CMA为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NAS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英文缩写,它们都是对质量检测实验室的一种认可标志。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MA是资质认定,属于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标有CMA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CNAS是能力认定,具有自愿性,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而这样一份具有双重“保险”的检测报告也通常是一些采购人提出的质量要求。
人民网披露的上述信息值得政府采购业界重视。一方面,面对采购人提出的检测报告,供应商要选择正规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认证;另一方面,采购人也要“火眼金睛”,不要被那些“买来的”或虚假的检测报告所蒙骗。
深一步讲,质检报告造假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双方的利益,更会动摇质检行业、政府采购行业的公信力,同时还会对社会信用造成反向冲击。对此,相关部门须重拳出击,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多管齐下,夯实社会诚信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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