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的裁决结果不容否定,但其确认的事实并不当然具有既判力

对于生效判决裁决过的事项不容否定,除非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就会受到挑战,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既判力是绝对不允许推翻的。而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事实证明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对于已确认事实,后诉法院既可以做同一认定,也可以作出不同的认定,况且,当事人还可以举证推翻。因此,对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当然既有既判力,在后诉的质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充足的相反证据仍然可以推翻该事实。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把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与判决的既判力加以混同,把本质上属于事实问题的预决力看成一个法律问题,使已确认事实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是对既判力和预决力关系的误读。
      以《新证据规定》为例,绝对免证事实仅指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类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并不存在任何除外情况。而相对免证事实包括公知事实、推定事实、预决事实等多项内容,这类事实当事人原则上无须举证证明,但均存在除外情况。此时推定事实的有利一方本可免除举证责任,但不利方提出相应满足要求的相反证据的,原有利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回归“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当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迳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 页。]相对预决力,是指对于已确认事实,法院在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中一般应作一致的认定。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反驳证据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已确认事实可以做出不相一致的认定。但是,由于已确认事实的证明力很强,对方当事人如没有强有力的反证,就难以推翻前诉裁判已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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