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有一种虚假材料叫“擅自变造”
——L 公司在“XX 社会停车场运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案分析
案例要旨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损害政府采购公正原则与政府采购公信力。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擅自变造、未经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使得该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该情形应当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某年6月13日,L公司参加“XX社会停车场运营维护”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中标供应商资格。L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由深圳市H局综合处于前一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H局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该表显示,L公司在“H局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履约评价中的“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中“质量方面”“价格方面”“服务方面”“时间方面”“环境保护”各栏均为“良”,但“分项评价”中“其他”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为“优秀”和“优”。
经向H局核实,反馈表中显示的,评价内容“其他”填写“优秀”及评价等级勾选“优”,并非H局填写及勾选。经财政部门核实,L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反映的评价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该表中的“其他”一栏内的评价内容及评价等级均非出具机关填写及勾选,L公司隐瞒了真实的履约评价情况,且L公司本项目的年度履约情况为“差”,采购人已提前与其解约。
处理理由
本案中,L公司在提供真实客观资料不利于其获益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提高中标概率,擅自在证明材料空白处填写、增加其他未经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使得被变造后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通过隐瞒真实的服务质量水平谋取中标。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对第三方出具的资料进行篡改后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之一,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从主观方面来看,该变造行为是供应商主动、积极为之,且变造行为能够使其获益,因此对该行为具有知情和故意的主观过错。从客观方面看,供应商客观上实施了变造原始资料的行为。上述情况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对该种行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L公司处以罚款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深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我方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不构成任何建议及观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不承担不当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