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欲性侵,看到女子正脸后逃跑,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编者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旨在讨论犯罪的认定顺序、嫌疑人供述的客观印证、犯罪中止及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的运用。但对每一项都没有过深的论述,有蜻蜓点水之感。同时,也提醒女士尽理减少单独外出的机会,尤其是晚上。
【案件回放】张女士下班回家的路上,天色已经很晚,突然被人掐着脖子拽到了一边,当场把张女士吓坏了。后来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男子一直在开着车跟着她,路过一个工地时,男子突然过来准备将她拽到工地里面去。当时男子威胁张女士,让她不要喊,否则就会直接把她给掐死。张女士让他别伤害自己,答应要给他钱,男子并没有同意,还是一样的拽着她,这时候张女士就开始大喊,而且还拼命的挣扎,最后总算是逃了出来。第二天,张女士报了案,很快这名男子被抓住了,男子交代,当时自己看到这个女士的背影觉得挺好看,瘦瘦的,而且还有长长的头发,就想着去勾搭一下,顺便发生一些事情。后来在张女士挣扎的时候,男子发现周围的车挺多的,一方面害怕被别人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看到了张女士的正脸后,发现并没他想象的好看,所以就放弃逃跑了。
本案例经笔者改编,略去个别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对行为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仍涉及相关刑法学原理,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分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预备阶段的中止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即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而自动放弃犯罪,如本案中,如果男子在跟踪张女士时,看到张女士正脸后,放弃跟踪的,为预备阶段的中止。预备阶段的中止,由于行为人并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对法益的侵害的危险性并不紧迫,因此,大部分预备犯不值得刑法处罚;实行阶段的中止是着手实施犯罪后,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如本案,男子掐张女士脖子并拖拽的行为,为强奸行为的着手,对于强奸犯来说,长相难看并不足以阻止其将强奸行为完成,因此,本案中,男子基于张女士长相难看而放弃强奸行为的,为强奸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男子是强奸中止还是未遂
据男子交代:男子交代,当时自己看到这个女士的背影觉得挺好看,瘦瘦的,而且还有长长的头发,就想着去勾搭一下,顺便发生一些事情。后来在张女士挣扎的时候,男子发现周围的车挺多的,一方面害怕被别人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看到了张女士的正脸后,发现并没他想象的好看,所以就放弃逃跑了。
男子的交代从证据分类上来看为嫌疑人供述,嫌疑人供述是最不可靠的证据之一,众所周知,避重就轻、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如果循着嫌疑人供述展开侦查,取得证据有被排除的可能,虽然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引用的并不彻底,同时,也极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本案中,男子交代了两个事实:一方面在张女士挣扎的时候,男子发现周围的车挺多的,害怕被别人发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看到了张女士的正脸后,发现并没他想象的好看。如果男子因周围车多,害怕被抓而放弃强奸的,为犯罪未遂;如果因张女士长相难看而放弃强奸的,为犯罪中止。那么,男子是强奸未遂还是中止呢?
笔者认为,对现场当时情况的侦查或摸拟是认定男子强奸未遂还是中止的关键,毕竟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的重要问题,根据现场情况,如果当时虽然车多,但不足以阻止男子强奸行为的完成,即使车多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男子强奸未遂。在证据和事实无法印证男子供述,应按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定男子为强奸中止。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男子涉嫌强奸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并没有对张女士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对犯罪中止处罚的轻,一方面是因为犯罪中止一般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没有侵犯法益或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低,另一方面为了鼓励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从而避免法益受到犯罪的进一步侵犯。口供是最不可靠的证据之一,认定犯罪时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进行,用现场证据来印证口供,防止主观归罪,同时,在证据和事实存疑时,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