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借条》,为何2210万借款未被法院认可?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款项出借时双方关系都很好,碍于面子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甚至连《借条》都没有,这就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事后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想要拿回自己的钱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有时即便双方签了《借条》,最终还是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风险很大。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乙。

2014年1月14日-10月9日,甲分三笔通过转账方式向A公司账户转账586万元。2015年4月,A公司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甲、乙提供担保,后甲分四笔代A公司还款总计483万元。以上金额共计983万元。后截至2016年6月14日,甲又分37次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予乙,现金借款共计2210万元。

2016年11月5日,A公司向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自2013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共计借甲人民币现金及转账资金本息共计4987万元。本公司承诺以上借款本息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

后因A公司到期未偿还款项,且A公司及乙对甲现金借款2210万元予以否认。甲遂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甲称案涉2210万元现金借款均在取款当天或者延迟一至两天的时间内亲自交付给乙,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其中几次未在交付地点。且甲提交的2016年11月5日的《借条》载明,截至2016年6月14日,A公司现金借款金额共计2210万元。但是甲却存在2016年6月14日之后多次的现金取款记录。因此,甲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乙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遂判决甲败诉,2210万现金借款不予认定。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主张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仅有借条作为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但是如果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而出借人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不可排除合理怀疑时,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定。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避免出借人借款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我们建议:

1、出借人应当保留现金借款前后的相关交易文件材料

虽然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借条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出借人应当保留现金借款前后相关交易材料,如银行取款单,银行流水,前往交付地点车票,见证人证人证言等。签借条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我们此前发布的《 借条中“今借到”是否等同“已收到”?看法院分析认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对外借款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对外出借款项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有银行流水记录,可以根据出借人账户及借款人账户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另外通过银行转账可以留存出借时间节点,更容易判断还款时间,所以应避免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借款,因为现金交付很难留证,如果向案例中甲一样,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很难支持。此外,建议对外借款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联系方式及地址等重要条款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借款协议维护合法权益。

3、出借大额款项时,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对外出借大额款项,为了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建议在借款时明确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或者要求提供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信息,这样如果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法研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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