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
大众尾气排放诈骗案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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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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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大众汽车造假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一般意义上,市场存在三方主体——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市场活动的直接参与方,监管者则主要负责调控宏观的市场状态和规制市场微观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大众尾气排放诈骗案中,大众公司作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伪造汽车尾气的排放数据以躲避政府部门的监管,使用广告误导消费者以提升销售量的行为产生了三个直接效果:第一,以可以多次使用的汽车软体,代替高成本的尾气处理设施,实质降低了单辆车的制造成本,改变了大众公司成产资本的配置结构,为其扩大产量提升利润提供了基础;第二,汽车软体的植入,使得实验室测试结果能够符合美国的市场准入标准,大众汽车得以顺利进入美国市场,扩大总的市场范围;第三,“低排放,低价格,高速度”的宣传建立在伪造的排放数据之上,使其能在与同类产品的对比中更具优势,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最优搭配的假象,从而有助于其提升销售竞争力。与三个直接效果相同步的是三个影响即——单量车的生产成本降低,一定资本所能生产的汽车总量提升;市场扩大;销售量提升——这是大众汽车公司为了“建造世界第一的汽车企业”所想要达成的目的,但同时这些目的的达成也带来了一些为政府、社会和消费者所不能容忍的结果——1,使用作弊系统,躲避美国的汽车尾气排放审查,损坏了美国政府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美国国内市场的正常经营竞争秩序。2,伪造的数据和汽车减排能力实质上构成虚假宣传,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不利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汽车制造商的利益。3,汽车尾气污染物的过量排放,严重影响了自然大气的正常元素构成,在客观意义上不利于大众的身心健康和自然界的稳定均衡,构成了严重负面的外部性。
问题二,为何大众汽车公司要造假,为何它要冒风险隐瞒造假事实?
“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这样的回答对于解释大众汽车公司的造假行为和随后的隐瞒行为是不足够的。问题在于,为了防止造假欺骗行为的发生,各国政府,公益监测机构和消费者本身都在不断地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来给造假者施压,但大众汽车为何还是要造假,并且竟然是在成功地卖出几十上百万辆车之后才被政府当局警告和处罚。
首先,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一般消费者无法直接准确地发现汽车的实际排放量和说明书上写的数字有多大的差别。对于一般大众来讲,这里存在一个非常高的技术门槛——汽车尾气排放的检测需要专业的设备和知识,而一般人是不会有这些东西的,它在交易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是用极高的交易成本来迫使消费者打消检测汽车尾气真实排放量的想法,而只能出于对“大品牌”的一般信任来相信说明书上写的东西。那么这一技术门槛就只能由具备公共服务职能和强大资源支持的政府部门来具体地控制。然而,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大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相比一般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政府一样,大企业同样控制着相当数量的技术和资源,并且实际承担着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提供政府活动资金的重要职能,它们既是政府的金主也是政府的好帮手、打工仔。没有了大企业,政府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政府不愿意因为一些“小问题”而为难这些承担了“重要使命任务”的大企业。此外,即使政府出于种种原因而认为有必要对被销售的汽车加以限制,与消费者频繁的“检验”相比,政府部门实际上也只能进行次数极为有限的“通过性检测”——这涉及到的不是经营者的成本,而是监管者的成本。市场中巨量的商品和政府部门有限的资源,使得对每种商品的检测次数只能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次数有限的检测不仅更加容易“蒙混过关”而且还给贿赂留下了空间。这样,我们就能发现“成本”在经营过程中也能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由于成本的加入,原本严密的封锁网,现在看来也并不是那么牢固了,因此,大众汽车才敢于造假,并自信能不被发现。
当然,不同的情况下,经营者会有不同的决定,我们的分析只能解释大众汽车造假过程中某一部分情况发生的原因,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除了成本和收益,技术因素在这个案例中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样,我就不能肯定不存在第四种,第五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大众汽车选择实施并坚持隐瞒欺诈行为。
问题三,被发现造假的大众汽车应当受到何种惩罚?
因为大众汽车公司是一个法人,而我国的法律并不回避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单位内的相关责任人员,所以在我国法律制度的情境下,对大众公司的惩罚的讨论实际上应当分为对单位的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两个维度。但考虑到作者不仅对美国法的规定不了解,而且对中国法的相关制度也没有了解,同时我们又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所以不妨把问题的讨论只限于法人主体之上,以避免过多的繁琐。
从结果来看,大众汽车的尾气排放诈骗行为主要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和利益、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其它汽车制造商的利益、政府市场监管的制度保障和自然环境的安全可靠。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列出不同的惩罚方案。比如,我们可以假设每一个方面的损害都可以被记为单位一,从损害弥补的角度来看,大气公司就应当给出四个单位的补偿才能修复因其造假而形成的缺口,使得状况恢复原本的无损失的状态。但其实,大气公司造假所带来的损害不仅是持久的、广范围的、难以弥补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多样的、难以具体的。消费者的信赖实际上只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大众汽车造假被曝光之后,这一种信赖自然就因为市场的规则而受到逐渐削弱,大众公司会在短时间内受到消费者不信任所带来的不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讲,市场规则已经代替政府和消费者惩罚了大众汽车公司了。对市场的竞争秩序所受到的损失的弥补,也是一样的过程。从原因上来看,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和其它汽车制造商的利益受损虽然都来自于大众汽车公司的造假,但是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是基于对信赖性要求更强的合同交易,而其他汽车制造商的利益受损却是来自于充满火药味的商业竞争中——在竞争过程中,两者之间没有什么信任可言,而且这种损失存在本身就是商业活动所可能存在的正常现象,它同样可以经过市场规律而得到弥补。所以前两种因素中实际上迫切需要获得补偿的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政府监管制度来讲,重要的不是利益而是其实行所能带来的效率,所以损害弥补的过程中不需要考虑它的因素。至于对自然环境的安全可靠所带来的影响,则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广范围的、对人类来说近乎不可逆的损失,这一巨大的外部性将由全人类来承担,大气公司无论付出何种代价都无法逆转这一损失。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从损害弥补的角度来看,只有消费者因为买卖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因为大气公司的赔偿而得到一定的弥补,而这部分损失在大众公司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里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比例。
接着我们可以从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角度来看,我们注意到,大众汽车敢于作出诈骗行为的原因包括高成本但低效率的检测和低成本高回报的造假——而检测的高成本低效率是我们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的。被发现造假的过低概率需要一个更高的罚款数额来加以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给予其更高的惩罚来提升其造假欺诈的成本。假定这个增加的惩罚是造成损害的十倍,那么大众汽车需要给出的就是四十个单位的罚款(依旧假设总共有上文所提到的四个单位的损害)。违规成本的提高会产生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当违规的可能成本高于技术改进的可能成本时,出于利益衡量,大众公司(包括其他公司)会选择改进技术,防护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降低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的几率,这样当我们从一个较长时间跨度的视角来看的时候,大众公司存在“将功补过”的空间;另一方面严重的惩罚往往会带来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由于政府市场监管的对象是所有的市场主体而并非仅仅是大众公司,那么对大众公司的巨额罚款会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反而能够在未来提升政府市场监管制度的权威和保障能力。这两方面的效果恰好填补的单纯进行损失弥补时所留下的空缺。
所以,似乎将对消费者的赔偿加上对大众汽车的巨额罚款会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处罚措施。但,我们还需要明确的内容是如何赔偿消费者——或者说如何弥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明白,消费者都遭受了何种损失。我们从三个阶段来认识这件事情:首先,在合同订立之前,消费者是对大众公司抱有好感和信任的,然而当大众公司的谎言被揭穿的时候,消费者们的信任受到了“致命打击”——他本来可以选择另一种车型的,但是出于信任选择了大众,现在却被发现自己被骗了,他付出的代价和获得收益并不像他所认为的那样,他本来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的——所以消费者会要求机会成本的赔偿。然后,当消费者购买了大众的汽车并开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这车并不像宣传中那样——因为虚假宣传的缘故,虽然预期和实际存在差距不是什么不可以接受的事情,但如果这种预期是因为被骗了才产生的,那就不一样了——所以消费者会要求预期与实际之间差距的赔偿。最后,消费者发现被骗了,而且因为政府规定,他无法在道路上继续开这辆车了,他需要把它给处理掉——但是要花钱,而且自己买车的钱也会因此毫无价值——所以消费者也会要求大众公司承担这以额外的支出,这被称为信赖损害赔偿。政府禁令的要求使得消费者无法再开排放不达标的车,所以消费者必须要把这些车给处理掉,因此而产生的成本应当由大众汽车公司来承担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消费者因购买大众汽车的产品而付出的机会成本和预期损害应当如何弥补——在人们对商品质量要求如此之高的当下,我们有理由认为买车的钱毫无价值与因为实际和预期之间的差距所带来的损失在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角度来讲是相同的——《法和经济学》一书中提到“受约人通常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其所遭受的损失通常会大于其选择次优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预期损害赔偿必然高于机会一成本损害赔偿。而且,受约人从订立合同中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必然高于没有订立合同时的收益,因此,预期损害赔偿必然高于信赖损害赔偿”。这样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只有大众公司承担了“预期损害赔偿加上处理车辆的额外成本”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弥补。
注:经济学虽然很有趣,但作者毕竟不是专业的。本文的分析只不过是逻辑运用的一个例子而已,把它发出来的目的也不过是为了不浪费辛苦工作的成果。但文章的价值,就不能保障了。对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更专业的分析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