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责险能否拒赔|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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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三责)条款约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三责)条款内容接近。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有明确要求。那么,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采纳上述观点,对于保险公司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何把握?是否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不能以有关部门核发的必备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证书等不明确的表述替代”?

就在近日,我们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分别就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危害性、违法的严重性、投保人作为危险品运输公司的专业性等多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我们的观点也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2018年11月6日,张某驾驶的中型罐式货车,系危险品运输车辆,当时车厢内满载柴油,在铜山区县道上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未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查,驾驶员张某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拒赔。我们认为,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没有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理由具体如下:

一、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必须要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1 .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2 . 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3 . 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11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除应当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合法驾驶资格外,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从业资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二、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系专业的危化物品运输企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是明知或应知的。商业保险有别于强制险,其本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双方都应遵守。商业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约定,“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且加黑字体以示,保险公司承保时也已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也明确其意,并盖章确认。

、涉案保险条款并没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条款用词准确,含义清晰,无歧义。条款中“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实质上系对前述法律条文的引述。正是因为来源于现有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并非保险公司为排除被保险人权利、加重其负担而专门制定的免责条款,自然应当是有效的条款。

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件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驾驶员没有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然而被保险人却伪造从业资质证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节事实说明被保险人心理,是对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是明知的,至少是可以预见的。而且,通提供虚假材料索赔的行为,显然缺乏诚信,性质更是恶劣,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对驾驶人缺乏资质证件却从事相应职业的违规情形进行反省,反而变本加厉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

五、从公共安全及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增强营运车辆的规范管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自我完善,从而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危化物品的运输事关公共安全,代理人庭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因“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引发的诉讼较多,极少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诉讼,也足以说明绝大多数危化运输企业对该资格的重视,本案的发生实在令人难以想象。一个没有受过基本危化运输常识培训且没有相应资质的人驾驶危化车辆全国跑运输,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六、新版保险条款对普通车辆驾驶员不再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证,但对特种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没有丝毫降低。保险公司自2020年9月适用2020年新版保险条款,根据新条款第二十一条约定,“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仍然明确为免赔事项,而在普通商业险条款中已将该部分内容删除,这足以说明涉案车辆驾驶员应该具备从业资格的重要性。

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行为涉及到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对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工作的驾驶员提出了不同于一般驾驶人的要求,从业者应该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资质。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将其纳入免责范畴,于法有据,并没有加重投保人责任。另外,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看,危险品货物运输公司对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够重视的现象普遍,其为了降低自身成本却严重增加了社会风险,如果仍与守法合规的运输企业同样可以获得商业保险理赔,不利于促进同类企业规范运输行为,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特别是公共安全。
李君,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领域为金融保险、行政诉讼、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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