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母亲伙同他人多次侵犯亲生女儿,父亲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法院判了!
通讯员余法记者王艳颖
都说“母亲是女儿心中的太阳”,然而,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离婚母亲李某伙同和他人(何某某)多次对年幼的女儿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自己的亲生女儿。经父亲提请申请,法院撤销了其监护人资格。
而在此前,李某和何某某已被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2009年,李某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经二人协商,当时刚满三岁的女儿赵小花(化名)将跟随父亲生活,不过,李某也要求,每年寒暑假时,女儿要跟她生活一段时间。这样的安排原本也算合情合理。
之后数年里,赵小花渐渐长大,李某也与他人再婚,后又结识了男子何某某。
就在2017年、2018年暑假期间,李某伙同何某某多次对年仅十一二岁的赵小花实施了强奸、猥亵行为,并收取一定金额,这给赵小花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2020年10月,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李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李某被羁押期间,其前夫赵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对女儿赵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据赵某自述,案件发生后,女儿赵小花便很少出门,一改往日的开朗性格,成绩也一落千丈,每当他劝慰女儿时,女儿的情绪容易激动,一直在哭。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某现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健康成长,判决撤销李某作为赵小花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分析近年来审判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大多具有以下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且文化水平较低;被害人则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不法侵害。而这些都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余杭法院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力度,持续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主动研究未成年人民事权利和司法保护工作,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注重全面关注未成年人身份权益、财产权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安全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家长、老师、学校的共同维护,还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和整个社会的参与。”承办法官如是说。
编辑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