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银行客户经理因澳门赌博,违法发放贷款1160万元!—银行贷款管控缺失在哪里?

信贷风险管理

676篇原创内容
Official Account

中企清大最新课程:

3月(贵阳):《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与实务应对专题研修班!

3月(杭州): 2021年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与案件防范专题研修班!

线上训练营 :《民法典》时代,信贷业务人员的法律风险必修课——结合最新担保司法解释!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众所周知赌博是不好的,过去、现在、未来都有人因为涉赌而自毁前程,美好的人生轨迹而发生重大改变。银行作为与钱打交道的特殊企业,规章制度都明令禁止银行员工赌博,但遗憾的是,每年都会有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赌博禁令,给银行及个人带来重大损失、负面影响。透视这些案件,笔者深思,如果银行内部管控到位,是否能够及时发现银行员工赌博行为,给员工遗留些后悔的余地?能否扎紧制度笼子,不给涉赌的银行员工侵害银行、客户利益的空间?本文剖析一起犯案时年龄仅30岁银行客户经理因澳门赌博而违法发放贷款1160万元的案件,旨在探析银行内部管控漏洞,为银行强化贷款管控提供参考建议。

银行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甲银行县域支行客户经理胡某(注:1985年9月出生,首次犯案年龄不足30岁),为了增加个人揽贷业绩、与客户共同使用资金进行赌博,先后向吴某、甘某、刘某、付某发放资料虚假、虚假用途的抵押贷款,共计710万元,其中吴某450万元使用两期后均归还,刘某由事先商定的担保变为借款人,据此,法院认定胡某上述违法发放710万元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贷款全部归还后,胡某在吴某未知的情况下,使用吴某之前贷款资料获取450万元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澳门赌博,据此,法院认定胡某假冒吴某名义获取贷款用于赌博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终,胡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即2016年6月至2029年6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判决日,胡某因为赌博给银行带来620万元经济损失,大好前程自毁,一生中最美好时光匆匆荡送。可恨!可悲!可叹!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赣0124刑初412号《胡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赣0124刑初413号《甘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银行贷款内部管控六大漏洞

在审判法庭上,胡某的辩护人提出,银行的辅助调查人员没有尽到其责任,银行行长没有深入调查贷款的真实性,银行存在制度缺陷,有一定过错,据此希望法院对胡某酌情从轻处罚,当然法院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没有认可。笔者在仔细研究判决书后,上述涉案银行远不止辩护人提到的缺陷,至少存在六大漏洞需要我们广大银行人员引以为戒,防范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一)日常银行员工行为管控严重缺失

从判决书来看,2015年5月至10月,胡某先后六次个人或伙同他人赴澳门进行赌博,将710万元贷款用于澳门赌博。胡某六次赴澳门赌博,其中四次是周末时间,两次是工作时间。据此,笔者就要质问涉案银行,员工出入境证件是如何管理的?日常考勤又是如何管理的?并且笔者完全可以确信胡某去澳门前一定已经是赌博成性,否则他不至于会跑到澳门去赌博。这就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胡某所在支行行长或直接主管日常对下属员工如何管理的?一个嗜赌成性的员工日常工作状态能好吗?对此难道就一点都没有感觉吗?这些疑问足以说明涉案银行员工行为管控缺失到了何种程度,对此,笔者只能用无语来表达此处心情。

(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是所有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共同特征,此案也不例外。根据涉案银行的钟行长证言:针对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客户,银行需要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房产或店面机型贷前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据此,主办客户经理撰写报告,上报审批,最后发放贷款。可实际情况是,客户用于抵押的房产虚假(由他人房产PS而成),客户经营情况虚假,贷款用途虚假,客户借款借据签名虚假,甚至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这些足于说明胡某发放1160万元贷款的贷前调查完全流于形式,根本不存在两名客户经理同时核实,笔者推测,凡是需要两名贷款核实的环节,涉案贷款均未按制度执行,否则案件也不会发生,另外一名客户经理也仅仅是签个字而已,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再次上演。

(三)信任大于制度,抵押登记手续执行不到位

胡某违法发放四个客户抵押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均为虚假。按照银行规定,用于抵押的他项权证均需要两名以上员工到房管局办事窗口领取,那胡某又是如何做到以假充真啦?胡某的供述还原了吴某虚假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如何取得的过程。根据胡某所在银行的规定,抵押贷款100万元以上,需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派出专人和客户经理一起去房管局领取他项权证,当胡某和上级行派来的卓某一起来到房管局,途中胡某离开一会,然后利用卓某对他的信任,胡某告诉卓某已经领取到他项权证,而卓某对此没有任何质疑,完全信任胡某,也没有注意到胡某领取的他项权证是否是从房管局领取的。对于上级行派来的人员都能取得信任,笔者完全相信支行权限内的抵押贷款相关他项权证的领取更能够获得支行同事的信任。

(四)贷款合同签订环节管控不到位,造成两户虚假贷款

贷款合同签订环节管控目的在于确保客户到银行贷款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防范虚假贷款的关键环节,制度规定需要两名银行员工完成该环节的操作。在吴某未知道的情况下,胡某是模仿吴某1的笔迹签订借款合同,刘某由担保人变为借款人,也是由胡某模仿刘某的笔迹在相关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按指纹印,上述两户贷款充分说明涉案银行合同签订环节管控存在重大漏洞。

(五)柜面操作不规范无形中成为帮凶

吴某在胡某帮助下利用虚假资料获得了贷款资格,在使用两次贷款资金并归还后,注销了银行存款账户,这也说明吴某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也清楚自己获得银行贷款的方式不规范。但胡某竟然可以利用吴某身份证的复印件到柜面又开立一个吴某的银行账户,用身份证原件开立银行账户,这点应该是在银行工作的人员基本常识。胡某本事确实不小,不仅可以获得同岗位员工的信任,也能上级机构员工的信任,甚至跨工作条线同事也同样能获得信任,就算是胡某颜值较高,但也足够说明涉案银行内部管控漏洞太多,这些漏洞在某种意义都是胡某作案的帮凶。

(六)风险监测系统缺陷导致无法及时揭示案件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27日,胡某所在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7日,胡某投案。胡某于2015年5月5日,假冒吴某名义获得银行贷款450万员,贷款期限应该是一年。上述信息充分说明胡某事发是由于吴某贷款逾期所致,这也从侧面说明该行风险监测系统像众多的银行案件一样,失效了。针对胡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如果风险监测系统有效的话,能不能监测到了?答案是肯定的。剖析胡某违法发放的四户贷款细节,风险监测系统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监测:一是吴某、甘某、刘某三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对象都相同;二是胡某假冒吴某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所预留的联系电话一定不同于吴某自身开设的银行账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如果相同就不存在吴某事先不知情;三是付某的贷款资金直接在澳门刷卡消费;四是刘某贷款由于刘某并不知情,刘某贷款利息与甘某贷款利息来源肯定也相同。只要风险监测系统对上述四个方面有所监测,那就不难发现胡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纵观上述案件,银行对员工行为管控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清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道德风险的员工;同事之间信任大于制度,制度执行完全处于放水状态,致使胡某犯案一路绿灯通行;风险监测系统的失效,致使胡某一而再的犯案。这个案件唯一值得幸运的是,胡某还没有到丧心病狂的地步,否则的话,以涉案银行管控水平,涉案金额可能会远远大于目前判决书的金额。

启示

针对上述案件,笔者有三点启示与广大银行从业人员分享:

一是严管才是真爱。

为了银行健康稳健发展,更为银行员工美好人生考虑,请广大银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你的员工吧,以无私的胸怀密切关注你的员工日常工作状态、朋友圈、消费及行为习惯,据此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如此,银行的业务才能发展,银行的风险才能从源头上得到管控,也许你的员工在他被管的时候会有所抱怨,但五年、十年后,他一定会因此感谢银行以及管理人员。

二是内控大于一切。

同事之间的信任那是需要的,但这种信任也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能超越制度,尤其是同事之间的工作存在制约作用的时候,那一定要本着内控大于一切的理念,认真核实、核对同事之间工作,否则的话,毫无原则的同事信任最终必然害了双方,同事间的感情也必将荡然无存。

三是人防很重要,技防才是王道。

风险监测系统建设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不断优化和运用。社会在发展,员工及客户违规行为也在不断演变,银行的日常管理也在不断优化,风险监测系统只有适应这些变化,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否则就会沦为摆设。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