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该如何处理?
一、原告诉求。
原、被告双方系远房亲戚,2005年,原告动迁并获得21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原告购买了其中的128.87平方米,尚有81.13平方米因被告子女上学等需要,向原告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出资购买原告剩余的上述面积安置房,待被告农村房屋动迁时,再将安置面积归还原告,即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2008年2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出资购买了101号房屋及储藏室,同年12月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但不动产权证即房产证在被告处。
2011年被告动迁,2015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101号房屋及储藏室签订收回协议,约定位于101号房屋及储藏室由原告收回,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装潢费20万元,补偿被告17万元,共计支付被告37万元,原告同意在被告动迁安置房拿到后一年内返还上述涉案房屋及产权证,原告将37万元支付给被告。
现被告于2017年12月安置于拆迁后的222号迁置房,原告请求履行协议,即请求被告归还涉案房屋、归还产权证,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经多次请求均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搬离101号房屋及储藏室,并将该房屋、储藏室及房屋产权证归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实是远亲,签订协议也属实。但是由于原告多次请求协商,一直跑过来,一直打电话,我又是上三班制的,不堪其扰,所以才心软签了字,当时我妻子就未同意,我是怕麻烦,做了老婆的工作,就自己先签了。
被告王五答辩称,涉案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我没有签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对。我们2008年买争议房子的时候,还不知道自己的农村宅基房会不会拆迁,不可能承诺将来有了拆迁安置房再还给原告。2011年我们向合兴村报了拆迁,后来才分配了拆迁安置房。当时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是我出面的,老公将房子再卖给原告(签订回收协议)的事情是知道的,但是当时我不同意,我还叫我老公不要签,故只有我老公签了名,根据法律是无效的。
三、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远房亲戚。
2005年,原告动迁并获得21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原告购买了其中的128.87平方米,尚有81.13平方米因被告子女上学等需要,向原告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出资购买原告剩余的上述面积安置房。
2008年2月,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101号房屋及储藏室,同年12月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建筑面积为68.67平方米,但不动产权证即房产证在被告处。
2011年被告动迁,2015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四就101号房屋及储藏室签订收回协议,约定101号房屋及储藏室由原告收回,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装潢费20万元,补偿被告17万元,共计支付被告37万元,双方同意在被告动迁安置房拿到后一年内返还上述涉案房屋及产权证,原告将37万元支付给被告李四,被告王五对此知情,但无证据证明其表示了反对意见。
2017年12月19日被告方拿到了动迁安置房钥匙,2018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短信,要求解决老房子问题,即请求被告按协议归还涉案房屋、归还产权证,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经多次请求均无果,遂涉讼。
另查,被告李四、王五夫妇自2015年12月27日签订涉案协议后至2018年12月7日涉讼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向原告提出过协议无效及要求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等主张。
四、裁判结果。
1.被告李四、王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101号房屋及储藏室,并将该房屋、储藏室及房屋产权证归还原告张三;
2.原告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被告李四、王五夫妇履行退房义务及归还不动产权证时将涉案协议款37万元支付给被告李四、王五。

五、律师点评。
1、法律未禁止拆迁安置房买卖,只是对产权过户有年限上的限制,同理,法律更未禁止收回已经出售的安置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协议书》是否有效。就此,我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李四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被告王五未在协议上签名,但被告王五知情,且事后在近三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表示反对,或者请求撤销协议,或者请求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故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李四的行为代表了被告王五。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家事代理,这种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法定的代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五声称当时不同意签订协议的观点没有证据证明,与其近三年时间内的行为相悖,难以采信,其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对世之效力,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涉案不动产登记于原告名下,并通过收回涉案房屋协议重新明确了原告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事实,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搬离房屋的义务,构成对原告物权的妨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