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防范
劳保和福利,傻傻分不清楚。
对于企业来说,也总是喜欢游走在劳保和福利这两者之间打打擦边球,做点儿小筹划。
虽然本文说的是企业所得税前的稽查风险防范,但由于国地税合并之后,稽查进户基本是18个税种应查尽查。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之前,对于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先进行一个简单的阐述。
首先,说一下增值税。
如果企业购买劳保用品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如果是购买福利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注意,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原因很简单,劳保用品是为了生产所必需的对生产工人实施的一种防护措施,与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一部分。
而福利用品属于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或者职工的个人消费,与生产经营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不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再来说一下个人所得税。
劳保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其本意是为了在劳动过程中让职工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一种个人防护装备。
因此,它是属于生产中的一种设备,而不归属于职工本身,领取劳保用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顾名思义,是企业除了正常工资报酬之外的一种回馈。
而且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福利发放的形式也不一样。
所以,职工领取到可以分割到个体的福利用品或福利费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聊完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企业所得税下如何区分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差别在哪里?额度。
一个呢,是全额税前扣除,一个呢,是限额计算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按照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差距一下就出来了。
再来仔细了解一下劳保费和福利费,两者的范围、形式和规定有什么不同。
首先,列入劳动保护费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一个,不准以货币取代实物发放。
福利费允许吗?当然,无论是货币性福利,还是非货币福利,都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第二个,劳保费有一定的列支范围,并且一般情况下是发生在特定的岗位。比如生产车间工人,比如电力维修工人。
而福利费呢?它也有一定的列支范围,但是支出的整体是具有普遍性的。既然要发福利,就肯定是你有我有大家有。
第三个,劳保费所指的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口罩,手套等等,全部都是为了免遭或减轻职业事故伤害而必须具有的装备。
而福利费呢?没有明文规定一定是要免遭或者减轻伤害的,大多都是为了补贴职工生活而发生的。
通过以上福利费与劳保费的比较,大家是不是对于这两个费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了一个初步的印象呢?
接下来,再重点关注一下职工福利费的某些问题。
目前,实务中对于福利费的税会处理,主要是依据财企〔2009〕242号、国税函〔2009〕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会计的处理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而税务的处理则是按照国税函〔2009〕 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当中,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畴,三大块。
第一部分是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部分是了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三部分算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前面咱们说到劳保费范围,仅仅是为了保障职工免遭或减轻职业事故伤害而必须具有的装备才允许列入劳保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简直是南辕北辙。
由于职工福利费涵盖的范围比较广,税务机关对于福利费的把控也是比较严格的。
要求单独设置账册,准确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税务机关还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核定,核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税务局让你扣多少,你就只能扣多少。
在实务中,提醒大家一定要准确衡量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部分,也不要硬往这个科目里塞。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要关注一下。
比如,退休职工的费用。当然,这里仅仅指的是企业给予退休员工的一些节日补助等等费用,这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因为,退休后的职工不能为企业再创造效益,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性原则。
因此,为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是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用。
还有,病假、生育假和探亲假的补助。
其中探亲假,只有路费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其余的补助是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因此,在稽查实务当中,对于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经常会有企业或者主观,或者客观的犯一些小小的涉税错误。
比如,企业的食堂,既作为员工食堂,又作为企业招待客户的私房菜餐厅,不进行划分,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
被稽查查到,一定会要求企业将招待客户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将员工的食堂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
再比如,把职工福利费混入劳保费当中进行处理,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因为这样做的好处太多了,第一个,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第二个,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下面,我们就来玩一个小小的分析游戏,这三种在实务中遇到的情形,如果你是财务负责人,那么你所在的公司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某通信公司,为员工配备统一的西服,要求上班时必须统一着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统一制作并统一着装,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西服是计入劳保费还是计入福利费呢?
完全不用担心,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这属于生产销售业务中的合理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所以,企业大可以把这个西服支出直接放进管理费用列支。
但如果是为生产车间工人配备的可以抵御一定危险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或者供电工人所用的绝缘鞋、绝缘衣,又或者药品研发企业为研发人员配备的隔离服等等,这些都是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所提到的“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因此是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税前扣除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既然说到抵扣进项税,疑问又来了,那这个西服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
有的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认为这是一种“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来看,既然是统一配备的“工装”,又要求每天穿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种支出,应当是允许进行抵扣的。
实务中遇到税务稽查对此提出疑义的时候,建议企业可以在在合法的基础和合理的前提之上善用陈述权和申辩权,以最大的限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稽查案件中,税企双方在费用处理的很多方面很容易存在争议。
“一刀切”的绝对观点是脱离客观情况的。
所以,作为纳税人,要充分的运用经验进行执业判断,结合具体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和具体费用的适用群体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来判断,尽量与稽查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减少涉税风险。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某电力公司,为员工发放品牌保暖内衣,人手一套。
曾经在稽查实务中,有检查人员遇到类似情况,企业把保暖内衣列入了劳动保护费,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当时税务人员指出,这笔业务应列入福利费,企业说,保暖内衣是为了保护我的员工不受严寒侵袭,能更好的工作,这是妥妥的劳动保护啊。
但是,请不要忘记,劳保支出的防护设备有一个关键点是“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
春夏秋冬,四季轮回,这是客观因素,而不是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造成的。
所以,结合这个案例,从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考量,保暖内衣第一没有统一的标识,职工不可能统一着装,第二保暖内衣也不属于劳动保护工作服的支出范畴。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计入福利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种情况,某保险公司,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一箱,各岗位员工都有。
防暑降温用品,劳保可以列,福利更可以列。
那到底应该花落谁家呢?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当然列劳保更好啊,一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二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只有生产一线、特殊岗位的防暑降温用品才可以进入劳保,其余具有普遍性质的防暑降温用品最好计入职工福利费。
分析了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福利具有普遍性,劳保更多的要考虑特定的岗位和特定的范围。
其次,福利有货币形式,劳保没有货币形式。
第三劳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福利不允许抵扣,如果发放的福利是属于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性质,还要视同销售。
所以,大家在实务中一定不要因为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能抵扣进项税额就把福利费混淆进来,头脑一热的后果有可能就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
贪小便宜却会吃大亏,因此,能分清楚的还是要坚决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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