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个税务征管口径实用且接地气(1)—2021年第17号公告
每一次征管政策相关的文件都属于拼盘式。
这次的17号公告也不例外。
17号公告明确了六个征管口径——公益性捐赠、可转换债券、跨境混合性投资、核定改查账、文物艺术品以及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扣除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做慈善不在于金额大小,物品多少,关键是一种态度,一种观念。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除特殊情形之外(比如新冠疫情、北京冬奥会等全额扣除项目),一般情形下是需要按照规定途径捐赠并取得相关票据才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税前扣除的,直接捐赠不可以。
捐赠不规定形式,可以捐钱,可以捐物。
这里的物包罗万象,可以是设备、车辆、货物、材料,也可以是房产及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文件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如何确认捐赠额作出相关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其中,个人捐赠房产和股权,是不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规定,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刨去特殊情况之后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则全部按公允价值来确定,但问题又来了。
比如,甲公司通过某符合公益性组织条件的基金会捐赠一批自己生产的帐篷棉被给受灾地区,基金会认真清点了物资,按照甲公司提供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
甲公司细想了一想,不对啊,我捐赠的是物品,从起运地到目的地,这运费和人工也不老少啊,难道不应该都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畴内容吗?
于是,去找基金会,基金会回应,按照2021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只说了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没说和资产相关的费用要开票,所以,感谢您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但我们不能为您开具捐赠票据。
甲公司当时就抑郁了。
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甲公司的抑郁症就有药来治了,没错,就是17号公告。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发生的费用开进票据里的,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没有开进票据里的,可作为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总之,一句话,不管什么形式,只要符合条件,都让你扣。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有关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
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以债券的形式进行交易。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
可转换债券的出现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
听起来既高大上,又增加了随心度。
超级赛亚人一样的存在。
说我是债券,摇身一变,我是股票!
说我是股票,坚决不变,还是债券!
要理解可转换债券,首先得把它变身的方式搞清楚。
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计分录。
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也可能在借方)
其他权益工具(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
2. 转换股份前的操作: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 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
3. 转换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账面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转换部分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
贷:股本(股票面值×转换的股数)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可能你会说,哎呀,看到会计分录,我眼晕。
不是剖析税收征管口径吗?怎么画风一转,成了会计分录展览了?
这还有什么负债成份,什么权益成份,不行了不行了,我脑容量有限,实在承载不了这么多。
别着急,咱们结合一个案例来看,你就清楚了。
【案例】甲公司经批准于20×8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
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 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
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应按债券面值和应付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换的股份数。
假定 20×9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已知(P/A,9%,5) =3.8897,(P/F,6%,5) =0.6499。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发行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0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343600
贷: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23343600
这里你会发现,由于按照面值发行,“银行存款”和“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金额已经呼之欲出。
可是利息调整的数字是从哪里得到的呢?
这部分数字就是我们所说的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体现了。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000000×0.6499+200000000×6%×3.8897=176 656 400 (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000000-176656400=23343600 (元)
(2)2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等 15899076
贷:应付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12000000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899076
这时候和普通债券计算利息完全一样。不用考虑它会变的这个特质,就按照普通债券来对待就行。
计算应付利息按照面值20万✖️票面利率6%,确认利息费用按照摊余成本,也就是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176656400✖️实际利率9%,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
(3)20×9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假定利息尚未支付):
转换的股份数:(200000000+12000000)/10=21200000(股)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000000
应付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12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23343600
贷:股本 2120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444524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4699076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看完了会计上的规定,我们再回过头来看17号公告的规定。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结合本案例,甲公司属于发行方。
首先,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次,进行转换时,应付未付的利息视同支付,也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应付未付利息”税前扣除由于没有满足实际支付的条件,是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相悖的。
为什么17号公告允许扣了呢?因为有前提啊,购买可转债的另一方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这里17号公告用了一个“视同已支付”的关键词。
既然可以视同销售,当然也能视同支付。
这样的话,属于一种特殊规定,巧妙的避免了与28号公告关于扣除一般原则的冲突。
既然有发行,必须有购买。
17号公告对于购买方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对于购买方而言,发行方付利息费用,自己取得利息收入,自然要纳入收入范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进行可转债时,由于应收未收利息和债券面值一同转为了股票,因此,即使并没有实际流入,也应作为收入进行申报。
转换之后,应收未收利息构成股票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毕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确认收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对于购买方而言,实务中存在是否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上的利息收入进行确认产生争议。
对于发行方则在于,已确认的利息包括票面利息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实际支付利息,到底根据哪一个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才是对的呢?
17号公告解决了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的这些困惑。
黎解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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