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增值税新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后,2019年4月1日后的增值税新政文件陆续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增值税新政主要包括:
降低增值税税率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不动产抵扣政策变更
调整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和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至此,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服务类行业只余下“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四项。
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票据,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是凭票扣税,但如果没有取得专票,不同票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抵扣方式进行处理。
0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0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共分为四类费用,从左到右排列分别是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其他税费。
在进行计算抵扣的时候只允许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汇总扣除,而不是所有的费用。
以这张行程单为例,票价54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30元,其他税费0元。
企业可抵扣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为
(540+130)÷(1+9%)×9%=55.32元
这里请注意,文件规定是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在进行计算扣除时要注意行程单的日期是否合规。
0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铁路运输相较于航空运输而言,就不用分类这么复杂了。
票面上的金额是多少,直接拿来计算就可以。
以上面的高铁车票为例,票面金额569元,则企业可以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569 ÷(1+9%)×9%=46.98元
同样,由于新规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票据入账时也请注意票面上所载明的日期。
0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对于公路、水路来说,也不用象航空一样需要分类汇总,凭票面金额计算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面的长途客运票为例,票面金额47元,则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7÷(1+3%)×3%=1.37元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航空和铁路运输票据都是按照9%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公路、水路则是按照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实务中请一定区分清楚。
为什么同样是购买运输服务,抵扣时却不能用相同的计算扣除比率呢?这一点大家可以从简易计税的角度去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所以,您明白为什么公路、水路运输服务和其他两种运输服务在计算扣除时有区别了吧?
05
几点注意事项: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凭票面税额进行抵扣之外,其余的票证,无论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前提都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定额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于车票信息显示为个人,所以请把相关资料准备好,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后,各类车票实质上与发票一样,都成为了扣税凭证,因此,虚抵或者虚开都会触犯法律规定,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于抵扣的税款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0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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