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判决书写的那么诗意你们院长知道么?

昨天在网上看到一份被称为“宋词+后宫体”的“诗意判决书”,不禁哑然失笑。代表人民法院作出的庄重判决,居然能那么具有诗意,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这份判决书来自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这位法官在这份离婚案判决书中,先是用宋代著名词人辛弃疾的名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比喻原被告当年的结合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后劝告“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最后更是来了一段时髦的“后宫体”:“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于是判决不准离婚。

无独有偶,去年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也有过一份类似的“最温情判决书”。判案法官在一份离婚案判决书里写道:“繁体字‘親愛’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親’要见面,‘愛’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从夫妻关系发展变化的脉络看,分居是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的重要原因。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希望双方都能妥善化解。首先双方尽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

这两份判决书都因为别出一格引起网络舆论热议。有的人认为判决书不能只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应当情理法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有的人则认为这纯属多此一举,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作为在司法机关工作了几十年的老人,我欣赏写出“诗意判决书”、“温情判决书”的法官们的真情和诚意。确实,婚姻案件与人的感情密切关联,简单、粗暴地处理难以真正解决问题。所以,审理案件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很有必要。中国特色审判制度中的调解程序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过程。不过,何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却是很有讲究的。作为案件终结结论的判决书,实在不宜诗意和温情。

第一,这是代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不是个人的评论,所以必须严谨、规范、庄重。虽然判决书最后署名的是法官,但并不代表法官个人,而是代表国家作出判决。这个角色不可错位。判决书不是个人滥情之处。

第二,这是法律文书,不是论文、散文、诗歌,所以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律性。判决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书当然就要准确陈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不是文学性地描述情节,抒发感情。

第三,这是案件终结的判决文书,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所以必须简洁、严谨,令人信服,而不是啰嗦、含糊、拖沓。在判决书中释法说理是必须的,但应有一个限度,不可本末倒置。

不得不指出,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冠之以“创新”名号的新做法层出不穷,其中当然有不少有利于公正司法的好创意,但也不乏脱离司法工作本质的“花架子”。这反映出一些司法机关领导同志和司法人员急功近利的心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最需要的是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挖空心思搞那么多花花肠子。

法官该判好自己的案子,让诗人去写诗吧!

本文发表于12月17日《新京报》A03版。发表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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