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关系中药人
转自:农村农业部 编辑:蒲公英-绿茶
2021年2月5日,农村农业部发文,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向公众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后的《名录》种类
调整后的《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在管理体制上,上述物种中,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在《名录》中加“*”标注。
新《名录》主要变化
据介绍,与原《名录》相比,新《名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原《名录》物种全部予以保留,其中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二是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发布的历史
198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原林业部、农业部首次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对强化物种拯救保护、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贸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和2020年分别将麝类、穿山甲所有种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2月5日新名录的发布。
原文如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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