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20年第1期公报案例: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
民法典时代抢先机
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不能协商排除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认定也不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要旨: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第三人:贾正元。
一审查明:
汪朝云在原告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悬挂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吴某驾驶牌号为沪DF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5日,被告受理申请并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受理决定书。被告对汪朝云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分别送达原告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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