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死11伤判六年,判轻了吗?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尔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
经鉴定,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转自人民网《杭州“7·30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

7月15日上午,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样一起5死11伤的震惊全国的刑事案件暂时告一段落。如果陈某某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判决将在十天后生效。

法律人士感觉这个判决是比较合适的,但很多网友却觉得判得太轻,难以接受。

这里就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下,过失犯罪的问题。我们知道,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是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也就是说,定罪量刑不仅要看犯罪后果,同样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过失犯罪定刑较低,是因为故意犯罪追求或者至少不排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排斥损害后果发生的。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比如抱着孩子从十楼扔下就属于故意杀人,把孩子放在阳台栏杆上失手没有抱住,孩子掉下摔死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种心理状态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判刑的时候必然是要区别对待的。

因此过失犯罪往往法定刑较低。交通肇事罪就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致五人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且本案肇事者没有逃逸,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会在七年以上,应当在三到七年之间量刑。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而且犯罪行为人在案发之后还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因此最重也只能判到七年,在这合格前提下,判六年已经不算轻了。

交通肇事罪与酒驾毒驾之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最近发生的“玛莎拉蒂醉驾撞车致2死4伤”,大家也担心会不会跟本案一样判处这样的刑罚。这个我局的不用太担心。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

如果单纯的醉驾行为,属于《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醉驾本身是一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醉驾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仍然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因醉驾致不特定公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时,就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量刑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和交通肇事罪是一致的。)

因此,玛莎拉蒂车主的行为应该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笔者认为,这个案件最终应该会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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