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宋代对溺死女童的行为不立法阻止,元代却立法保护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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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清妙音   校正/编辑:莉莉丝
全 文 约 22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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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韩非子》中记载“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溺女之风在古代十分常见。甚至在今天看来经济较为发达的宋朝,也屡屡发生新出生的女婴被直接溺死这种现象,尤其东南一带,一些女婴刚出生就丧失生的权利,可是朝廷却没有立法阻止。而到了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却立法“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这是什么原因呢?
  • 首先,宋代的税收太重

溺婴主要发生在生活贫苦的人家,古代主要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百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土地。人多种地的多这自然是好的现象。但是人口过多,土地大部分都被开垦这样的情况却十分不妙了。宋代是最早人口破亿的朝代,达到人口一亿四千多人,超过唐汉的一倍之多。
对比汉唐时期的国土,偏安于一隅的宋朝显然有些并不能看。土地几乎都被勤劳的百姓开垦,特别是东南沿海一带,经济发达,地狭人稠,土地开垦殆尽,想耕地都没有多余的寸土。面对这种耕地不足的情况,一些百姓采取了这种人为的减少人口的方法——溺死女婴。女子天生就比男子力气小,在耕地为主的古代,自然变成第一个被抛弃的对象。
百姓除了要面对不够耕种的土地外,官府沉重的税收也是“溺女婴”这种不正之风的帮凶。由于宋朝一直面对强敌的干扰,造成了政府的财政危机。所以宋代政府只好从百姓手中增加财路,除了宋代继承前朝的不少的苛捐杂税外,自己又能“另辟新径”创造了不少收刮新法。
其中丁身钱成了百姓沉重的负担。宋代规定,男子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只要是在二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需要交丁身钱。丁税组要由钱和物两部分组成,需要交丁钱、丁盐钱、丁米、丁绢等。东南一带人繁地窄,地主占领了大部分土地,极少的土地数量却由大部分贫苦百姓共同所有,他们每个人土地面积很小,甚至有一部分人根本没有土地,如果朝廷只征收土地税的话,从他们身上捞不到什么东西。
在这种人口多而土地少的朝代,丁身税更有利可图,只要人在管你有无土地,朝廷都能有源源不断的收入。南宋官员郑兴裔曾说过“盖白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由于繁重的税收百姓没有余财生活,家里有一个成年男丁已经够麻烦,一些年纪较小的都冒充孩童,哪里还有给女孩的粮食。一些穷苦百姓只能杀子溺婴。
  • 其次,宋代的厚嫁之风

北宋时司马光就指出:“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阔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宋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繁荣,奢侈之风盛行,不怎么看重门第,更看中的是财产。《福州五戒》记载“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
那些官僚士大夫阶层也是如此。越是出身高门的女子,陪嫁的嫁妆越多,宋代的宗室女子嫁妆有上万两银子,例如宋神宗的女儿嫁妆花费七十万缗,大概十万两银。普通富户也有百两。这就导致婚礼过程中,花费巨大,一些家庭都无法承担。许多人家都是生男则喜,生女则忧。
为了女儿的婚姻幸福,希望把女儿的婚礼办体面,这初心本是关爱出嫁的女儿,但是由于这种厚嫁的风气,一般家庭的父母不得不拿出大部分财产来嫁女。
一些中产之家,从女儿刚出生,就开始准备嫁妆。袁采在《袁氏世范》中说:“为子弟各宜量节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稳,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子女知羞见人也。”神宗的弟弟扬王曾经以“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向皇帝借钱,苏辙也为了嫁女,把早年购买的土地买了9400贯,甚至老年的时候房子都没有,都给女儿做了嫁妆。皇亲国戚和官员都是如此,更何况普通人家。
宋代百姓普遍对嫁妆很重视,他们担心女儿嫁人后由于嫁妆少而被人看不起,将来过得不好,受人虐待,与其将来过得不好,不如在出生之时就尽早采取措施,不惜残杀自己的亲生骨肉。这种结婚只看钱的社会风气,让无论出身贫穷还是富贵的人家都加重了负担,在加上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了溺女婴风气的产生。
  • 元代立法保护女童原因

从汉代“三纲五常”开始,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就一直是中国封建主义社会的思想主流。面对“君权”“夫权”女性的地位一直卑下,元代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元朝是蒙古人建立,他们有独特的生活社会习惯,同阶层蒙古族的妇女和中原的妇女相比有更高一点的社会地位。
明朝人认为:“非其妇性独悍,夫亦有所挟耳,凡衣服冠履一切巨细之事,皆出其手,夫自持弓射猎外,一无所事事也。”由于妇女掌管了家庭中大部分事务,所以丈夫才对妻子有所顾虑。在蒙古社会上层阶级妇女会较积极参与政治,并为其做出较多贡献。例如乃马真后、海迷失后都是当时杰出的女政治家。
而且由于元朝是由游牧民族组建的王朝,重男轻女想法叫汉人略轻,女子也有继承权。女子的地位较高,统治者自然要维护其权利,所以会立法保护女童。
此外,南宋时期,战乱频发,人口大量减少。为了为了增长人口,元朝鼓励生育,对溺杀女婴的人严惩。《元史·刑法志》中记载:“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封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从此可以看出元朝对溺婴这种行为做法是严重打击的。
分析宋元两朝对女婴的做法,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经济问题,贫困是出现弃婴的重要原因。人出生就有活下来的权利,我们无法苛责在封建家长制下溺婴的父母,他们所受的思想文化便是子女是属于自己的私产,有生杀打骂的权利。在自己都无法正常存活的年代,他们更不会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合乎法律。
什么样的父母愿意接受亲手杀死自己的骨肉?内心是否会受到谴责?这也是封建王朝时期婴儿的悲哀,成人的悲哀。
参考资料:
【1】《宋刑统》 窦仪撰 吴诩如点校
【2】《宋代生活风俗研究》 林正秋
【3】《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 王跃生
【4】《中国风俗史》 张亮采
【5】《中国妇女生活史》 陈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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