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必须了解:出借人,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

先看一个案件:张某借给庞某70万元,月息1.8%,魏某做担保。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完整。由于庞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诉至法院。庞某认为答辩认为张某是职业放贷人,并提交了张某2019-2020年期间多次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的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庞某返还70万元,不承担利息,魏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一下:当下,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的风险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出借人应该必须知道这三个词的含义,才知道自己的风险。

这三个词是一个递进的关系,首先,款项出借人是一个统称,所有的资金出借人都是款项出借人,在《民法典》中也专门有借款合同的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违法,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

但是《九民纪要》中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已经明确提出“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其行为应该属于无效行为。引起的后果就是案例中的返还款项,不承担利息,对于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出借人此时由于多次放款变为“职业放贷人”。

如果被告此时提出,由于出借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向不特定对象发放的款项,要求转刑事案件,此时民事审判有可能移交公安机关,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如果出借人符合这个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就会追究其“非法经营罪”。

所以,在此奉劝出借人,民间借贷可以救急但不能以此为职业,更不能违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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