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生育,权利平等。
在北京工作的王女士未婚生育,要求享受产假工资,公司以王女士生育违法为由,拒绝给付产假工资。公司在王女士产假期满后辞退了王女士。仲裁及一二审法院均以“违反国家政策”为由驳回王女士主张产假工资请求,但支持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立案,王女士主张未婚生育产假工资权利有望实现。法律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不得歧视。仲裁及法院依据“政策”判决不支持王女士产假工资,值得商榷。王女士待产期间休病假,领取北京市最低工资,产假期间没有工资。高院再审本案,无论结局如何,将明确法律与政策冲突时的司法原则,具有社会共性。未婚生育已经成为许多单身女性的生育选择,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已经不重要,她们是否应该享受生育福利待遇,至关重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禁止未婚生育,政府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没有法律依据的政策,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期待北京高院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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