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的市场解决之道
拆迁钉子户之所以一再出现,并且得到一些人的同情甚至认同,不是因为个人产权可以拒绝交易,而是因为拆迁行为是由政府的城市规划产生的。
如果每一个地块改变用途从而产生拆迁行为,是由所在地段的居民们自主产生的需要,那就可以根据多数决的民主原则,投票表决要不要改变地段用途以及选择怎样的用途,并且达成补偿标准的协议。这样,那些反对拆迁的少数住户必须服从民主决议,并且不得以超出补偿标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为由拒绝拆迁。如果有住户坚持要做钉子户,是要被多数住户指责而不是同情的。
相反,当拆迁行为由政府引导,即使相关的规划是好的,是符合市场需求的,那些钉子户(“刁民”)也会得到许多人的同情,甚至可以得到“产权卫士”的封号。这就是拆迁行为的政府引导与市场引导之分别。
你家房产所在地块要被开发,开发单位(工业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愿意以高出这块地及周边地块市场价格的水平买下,因为开发单位在未来对这块地的利用上会产生更大的收益,可以从预期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购买这块地的先期投资。设这块地的市价为H1,开发单位的先期投资为H2,只要H2>H1,这块地便有了交易价值。这个交易价值来自于开发单位利用这块地所产生的增量价值,而不是来自你家房产所在地块的固有价值(不同于地下有矿的“潜在价值”)。换言之,H2>H1的意谓是,这块地的增量价值大于存量价值。增量部分是由这块地的利用效益决定的,而不是由这块地自动产生的。所以,只要这块地上的住户有八成以上接受了拆迁协议,就可以运用多数决的民主原则,对那些拒绝拆迁的住户实施“反拒绝交易法”。
只要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插手;只要公民能够自组解决的公共事务,政府就不必权力介入。地方自治或曰公民自治,是市场化进程的内在需要,不仅可以消除“钉子户”这样的交易死角,而且政府也可以减少职责和骂名。
经济自由带来政治民主,这个因果关系不是可逆的,更不是双向的。因为,经济发展的目的及动力都是人的自身能力的发展,个人自身能力的发展只能是目的本身,而不是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如何使得有限资源转移到最有效率使用它们的人手里,这是经济学的效用价值;如何使得每个人都得到与其能力发展相适应的条件,这是经济学的人学/哲学意义之所在。至于把占有更多的身外之物当作人生最高目的的个人,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不予考虑。
顺带说一下“赔偿”与“补偿”的区别:赔偿是对既有损失的赔付,补偿是对未来损失的补充。前者基于历史成本,后者基于交易价值。
一部分经济学人把产权仅仅理解为人对物的一种占有,并且把占有当作目的本身,而不是当作获取收益的一种手段。他们以为,个人占有了某物,形成了产权,便实现了手段与目的的因果关系。岂不知,个人能力是千差万别的,同一种资源,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利用效率,从而形成了交易价值,利用效率高的人可以收购/兼并利用效率低的人手中的资源,后者可以得到比自己使用所得更多的收益,由此实现交易双方共赢的结果。
因此,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有着是否有效的问题,更有着是否有效率的问题。奥派的低水平追随者不仅把产权看作是交易的前提,甚至看作是与交易无关的东西,所以他们会无条件地为拆迁钉子户叫好、助阵。其“逻辑”是,政府在“本性”“本质”上是“恶的”,政府干预市场的任何行为也就是“恶的”,所以只要拆迁行为是由政府的规划推动的,那么对抗拆迁的钉子户行为便是“好的”,进而拒绝交易的做法便是“对的”。
“大河有水小河满”,这是中国历久传承的素朴集体意识,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市场对大家有好处,对我也会有好处。这就是围棋型思维。象棋型思维则是,他人得到的东西=我得不到的东西=我失去的东西。拒绝交易的钉子户行为便是出于象棋型思维,把市场竞争看作是一次性零和游戏。岂不知,他人先占的资源,我可以更有效率地利用,通过交易转化为我的产权。只要存在着个人能力的差异,只要个人能力还在发展,交易就不会终结。
与他人不发生关系的个人主义是“伪个人主义”(哈耶克),与交易无关的产权是“伪产权”。强拆与钉子户都是与交易原则相悖的行为。政府可以在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消除钉子户中扮演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