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建构
在2007年暑假的扶沟农村调查中,我了解到这样一件事:王盘庄要填低洼路,庄负责人家里恰有数十方砖渣,可以填补村组旁的某一路段,且完全可由其个人把整个事情办成,无须请人帮忙;但庄负责人并未这样做,而是在庄里招呼了四五个不同姓氏的男子一起作业。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时,该负责人的答复是,填补路面是全庄的事情,是公家的事,如果由他私人去干,其他家族会有看法;如果招呼的这四五个人全部来自同一个家族,其他家族也会有意见。这个故事向我们揭示了北方村庄中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的关系问题。
一
在北方多姓共居的村庄里,族际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家族内部的关系。这是因为,家族内部的关系远不能上升到村庄层面,族内纠纷一般有家族里的尊长、族长出面解决,很少会闹到村庄。家族之间的事情则是任何单一家族都无法独自圆满解决的,即使是居于强势地位的家族也无法以自身的名义对族际事务进行裁决,须以家族联合的名义实施。这说明在北方村庄,家族之间的事务必须经由家族之上的力量来处理。
论公私观念,“私”是有界线的:在一个家族内,家庭(“小私”)和家族(“大私”)就是“私”的边界,两者之间皆为“私”。两者之外,即家族之间,则都是“公”。家庭(“小私”)所引发的问题是私问题,可以在家族(“大私”)中得以解决。家族虽大于家庭,却仍旧是“私”,再大的“私”也无法充当“公”。“私”与“私”之间永远是不信任的,因此,家族之间的事情必须由一个建基于家族“私”之上的“公”来解决。这个“公”最近的是家族的联合体,如“会首制度”,由各家族族长组成,负责村庄的行政和社会事务,族长一票赞成等于全族人赞成。“会首制度”就是村庄内生的、“私”之上的具体的“公”,族际间的事情只有由这个“公”经手,才能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北方,“公”的创造有其特殊的村庄性质内涵,它首先要解答的不是家庭引发的问题,而是家族之间的事情。
对建立并超越家族“私”之上的“公”的寄寓,使得北方村庄对“公”有着特殊的情感。“公”能够解决“私”无法做的事情,特别是攸关村庄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集体决策问题。为了克服村集体决策中来自不同家族的抵制,村庄较早发育出了集体决策机制。晚清和民国时期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的会首制度,就是这种集体决策机制的典型。
“私”的问题“私”内解决,比如“小私”(家庭)容易“搭便车”的坏习惯可在“大私”(家族)内矫正过来。经由“大私”之后,作为村庄“公”的象征的会首制度就不直接面对无数“小私”,而是只与有限的“大私”打交道。换句话说,集体决策或集体实践中的“搭便车”问题在“大私”内就已经解决,而无须推到“公”这一层级,从而解放了“公”。“搭便车”是个体小私的事,不是“公”的事,不涉及“大私”之间的事,因此这一问题只能在家族“大私”内解决,而不交由“公”处理。同时,“公”也不应该介入家族内部事务,家族内部的纠纷、矛盾都是私事,理应在家族内部通过族长、尊长等来解决。家族之间的纠纷,如宅基地纠纷、地界纠纷、邻里矛盾、树木纠纷等,则是组长、村干部、治保主任等“公”的事情,他们责无旁贷。总之,“小私”(家庭)一般不与“公”直接打交道。
另外,公事就得“公”办。“私”办公事被认为是对其他家族或家庭的排挤,是对其他家族的蔑视和侮辱,企图将人家排除在“公”的范围之外。因此,与私人“搭便车”的逻辑完全不同,公事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每个家族都要尽量争取自在“公”中的份额。即使再小的家族,哪怕只有数户人家,他们在组代表会议上也要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公事中争取份额,即为公家出力办事,是在“公”中地位的象征;逃逸“公”的事务,搭“公”的便车,意味着放弃发言权,自我边缘化。
二
村庄主体性建构的条件是对村庄“公”事的参与,而在北方村庄的公私观念中,个人或家庭作为“小私”无法直接达致村庄“公”这一层级,须经由家族(“大私”)这一中间体方能介入村庄“公”事,因此个体的村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家族的村庄主体性。
家族主体地位的获取、主体身份的体验,和对村庄的主体感受需要在“公”中完成。家族积极主动地介入村庄事务,在共同的行为实践中逐步树立起主体形象。一方面,他人感受到了家族在村庄共同体中的主体形象的凸显,可以切实地感觉其存在的状态和理由。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介入村庄公事,在家族的精神世界中建立起了对村庄共同体和自身的主体感受,把村庄共同体与自身紧密地联结起来,一是将自己当作村庄中的“人”来体验,而不仅仅是私的、个体的人的体验;二是将村庄共同体当作自身的组成部分来感悟,而不是将它视为身外之物。一旦在人们的体验和感悟中,家族成为村庄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村庄共同体也成为家族难以割裂的一部分时,家族在村庄共同体中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意识就完整地建构起来了。
因此,在涉及“主体形象”与“主体意识”的建立与瓦解的问题上,家族(“大私”)是不可能轻易放弃对村庄公事的介入和参与的。任何在村庄公事上对其他家族的排斥或者遗忘,都会被认为是对其主体形象的损毁,是打压村庄共同体“主体地位”的表现(即人们常说的“欺负我们门户小”),会触及家族主体意识这根敏感的神经。如果不及时处理,往往会酿成族际矛盾,派性斗争的主要源头就是对“公”的份额(特别是义务)的分配不公,是家族对自我在村庄中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意识的争夺。一个不能在杂姓村庄争取和建立自己主体地位的家族不会是个兴旺的家族,它们在村庄共同体中的预期不会很长远,要么自然萎缩,要么搬出村庄。家族要想在村庄共同体中站住脚跟,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到村庄的“公”的生活和事务中来,展现自己在村庄公事上的才华和热情。只有通过这种对“公”的高频度、高效率、内涵深刻的介入,家族才能建立自己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在其他家族面前树立“主体”的崇高形象,也才能塑造自己的主体体验和感受。有了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和体验,有了在他人心目中的主体形象,建立了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之后,家族才能在村庄中有体面、有尊严,才有了家族生命的安全感、当地感,也才有了安身立命的可能。
家族的主体地位一经建立,首先表现为家族主体对村庄的责任意识。家族主体一旦视村庄为自己的村庄,而不是他人的囊中私物,就会将其作为自身的生命来体验,对其投以无限的情感。对村庄责任意识的生发,更加剧了不同家族对村庄“公”的事务的介入和竞争:每个家族无不在“公”的事务中寻求和占据某个位置,例如家族竞争村庄的主要公职。要有显耀的位置,突出自己的主体地位,就须有超群的力量。家族势力大,在村庄公事中就占有主要的角色,而弱小的家族则一般无法凸显自己的主体地位。家族主体对自己村庄的体验所生发的责任意识,反过来又促使其更深度地介入村庄公事,从而在新的层次上产生更为强烈的情感体验。
概括起来就是:家族主动介入村庄公事,能够生发和增强自身的主体感(主体地位、主体形象、主体体验),产生对村庄共同体的责任感;责任感又促使家族主体更深入地参与村庄公事。家族主体地位越高,个体的主体意识就越浓,对村庄的责任感也就越强烈。
家族主体性还表现在对自我的定义上。在村庄共同体中有主体地位和主体感的家族,与没有的家族对自身的定义完全不同。一个没有主体感的家族,往往把自身视为村庄共同体之外的东西,与村庄共同体没有多少瓜葛。它将自身与村庄隔绝起来,无法切身投入村庄内核去体验,个体(个人、家庭、家族)对生活的体验缺乏村庄的载体。而具备主体地位、形象和意识的家族,则能够将自身与村庄勾连起来,把自己作为村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来看待、感受和体验。主体地位和主体感的气魄是:“俺这个家族不出头,俺这生产队什么事也办不成。”这是一种正面、积极的气魄,家族自我感觉良好,有利于在共同体中形成一股良性竞争“主体”角色的氛围,把每个家族的力量和气势都调动起来。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把自我当作村庄共同体的一部分来体验,视自己的行为为共同体的行为,就得把自己管理好。所以家族内部事物的管理很重要,否则,若家族因内部矛盾而瓦解崩溃,无法整合其资源以应对“公”的召唤,那么其自身的主体形象和主体感受就都会受到损害和削弱,主体地位也会因此面临挑战。
三
以上论述了家族作为一个自为的个体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其主体性通过介入村庄公事而获得。那么,个人和家庭的村庄主体性又是如何建构的呢?
上文提到,个人和家庭作为“小私”,不直接触及“公”的事务,而是通过家族这个“大私”才能与“公”间接接触。因此个人和家庭无法像家族那样,通过主动介入村庄公事来建构自己的村庄主体性,在家族内部也不能建立自己对村庄的主体感受。换言之,个人和家庭的主体建构还得以家族为中介。这是个自发的过程,家族在村庄共同体中的地位通过个人对家族的情感体验扩散到家庭中去,使家庭也感受到家族的地位状态,并对这种状态做出价值判断。家族在村庄中有着自足的主体地位,个人和家庭自然也就认同了这样一种主体地位,并将此内化为自己的感受。
有对家族的体验,就有对家族主体地位的感受,这个感受是个人、家庭建立主体意识的前提,没有家族感受的人无法建立对村庄的主体意志。个体所在的家族越大,其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就越强,就越具有村庄主体性。反之,个体所在的家族小,家族在村庄中的分量小,其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就弱,其村庄主体性也不凸显。
北方村庄中家族的重要性由此凸显:它是个体(个人、家庭)获得村庄主体感和主体性的必要条件,是他们在村庄中的主体地位、形象和意识的基础。家族(“大私”)联结着个体(“小私”)与村庄(“公”),构成两者的桥梁,个人、家庭通过家族对村庄公事的参与,获得村庄共同体的主体地位和角色,村庄则依托家族对个体主体意识、形象(主体性、主体感)的建构,将无数的个体统合在麾下,保持村庄共同体的认同与一致行动的能力。缺少了家族的支撑,个体既无法建构自身的主体感、获得村庄主体性,已有的主体地位也可能逐步散失。
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在当前的北方农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对于理解该地区农村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至关重要:在家族已然解体的情况下,村民如何获得村庄的主体感和主体性;在没有家族的基础上,具有共同体主体地位的群体又如何逐渐放弃维护它们主体形象的努力,摒弃对村庄的主体体验和感受,使得主体感和主体性在这一两代人中慢慢流变。
也就是说,在家族解体的结构性背景下,村庄被分割为一个个独立的家庭,个体无力建立起对村庄的主体感受,单个家庭的主体形象无法凸显,造成的结果是村庄散失已有的主体性,而新的主体性又不能建立起来,村庄成为了无主体性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