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企业布袋除尘器出现故障,能够直接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吗?

【问题】

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某日,我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布袋除尘器发生了故障。我局打算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为由,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请问,我局能否如此认定?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解答】

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当中较常见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行为,认定起来,需要细致的考虑、详细的论证。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涉及的违法情形

如何认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一般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来进行认定,这几种情形为:(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该问题对应的情形是《暂行办法》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分解

该问题涉及的情形又可细分为几个部分:(一)什么样的故障;(二)故障是否得到了及时检查和维修;(三)故障给整体的污染防治设施带来了何种程度的影响;(四)故障发生的时间。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故障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有大故障、小故障之分,故障要紧密联系污染防治设施而论。有的小故障,即使发生,也不会对污染防治设施带来不能发挥处理作用的影响,但是这种小故障仍然需要检查与维修。结合具体的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故障的准确认识,是认定此行为的第一步。

当发生足以影响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故障以后,接下来要判断是否及时和按规程检查和维修。何为及时,要以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和企业是否生产为依据,来衡量“及时”的量度。按规程的认定,要把污染防治设施与整个生产状态结合起来认定,比如,规程要求是否停产,若不能立即停产,是否有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启用。

在及时的处理上,常常会遇到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前还是发现以后的问题。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一旦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到故障,则会推定该企业已然不及时,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故障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判断。即使故障是由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的,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及时或者按规程检查和维修。

 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要联系逃避监管当中的“主观故意”

污染防治设施出现了故障后,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因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之一,而逃避监管的方式当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必备的构成要件,执法机关必须要充分的考察。《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第二条专门说明了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可见,主观过错在整个行政处罚适用中的重要程度愈发明显。

综上,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需要在执法实务当中,结合案件的情况,周延地作出判断,而不能依靠惯性的思维,贸然地作出处罚决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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