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最新审核动态涉及的典型案例解析
近期发布了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第9期。针对其中的典型财会案例,我们做几点分析。
一、上交所审核动态案例:
C社:这其实就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3年。只是其表述和我们常见的条款不一致,常见的是服务期满3年,才能解锁。这里的表述是,3年未满的,获取支付对价及利息,其意思就是这三年里,你不能卖,锁定期3年,未满3年的离职的,回购股份,回购价款为原支付对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那么,由于存在3年的锁定期,即从授予日至解锁日(行权日)的等待期为3年,应当预计3年内离职情况,计算确认股份支付在3年内分摊,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新的预计情况,调整分摊金额。
这里补充一下准则解释第7号有关限售股回购的处理:
对于附有因未解锁而回购义务的股权激励,应当在收到职工认股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价,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待实际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如有差额,计入股本溢价);对于未发生回购部分,冲回之前的库存股分录,即,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股。
对于这笔库存股回购分录,作两点说明:(1)在授予日,无需预估解锁可能性,对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金融负债。没考虑未来解锁可能性,是因为金融负债的确认完全基于合同义务,而不考了未来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确认了一项金融负债;(2)计入库存股是否合适?我们知道,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的自己发行的股票,尚未注销。特征很明细,已回购、公司持有、尚未注销。而这里,仅基于股份回购义务,计入“库存股”不符合库存股的特征,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深交所审核动态案例:
证监会会计类第1号有关指引如下:
C社:
在财政部准则高质量实施培训中,也提到过此问题,详细解读可参见《第七十八期 财政部高质量实施培训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篇》。派驻或有权派驻董事,一般具有重大影响,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除非是被投资方积极反对你参与决策(比如不让你参加董事会、不让你及时获得财务信息等),否则哪怕你再消极被动的参与(比如你经常缺席、不参会),都不影响你的重大影响。
本案例中,管控模式变化了,但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未有变化,根据指引,不同期间,不应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之前会员问过,由于对未来的现金流实现方式作出不同的判断,能否将重大影响改分类为三无投资核算,这个准则没有限制,但这里有了较为明确的回复,即,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变化,不同期间,不应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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