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三个案例理清非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如何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随着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变化,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也会发生变化。其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支付人该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又该如何纳税呢?《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依据这个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代扣代缴义务人无须考虑其纳税人身份的转变,只需纳税人在年度内身份转变后,自行通过汇算清缴的方式予以调整即可。其要点有三:一是扣缴方式不随身份发生变化。非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相关情况,但仍然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只有综合所得需要税款重算。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差异较大。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其计税方式会随纳税人身份变化而变化。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均不需考虑纳税人身份分类,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三是满足汇算清缴条件才需汇缴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后,其当年全部综合所得应重新合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并与已代扣代缴税款比对,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或是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案例一: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万元人民币。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综合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该公司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解析:(1)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0000*12-60000)*20%-16920=19080元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0*12=19080元应补(退)税额为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无需补(退)税额,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案例二: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019年1月1日到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内工作了12个月。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万元人民币,7月20日、12月20日还分别取得半年奖金5万元。假定该外籍个人无其他综合收入,也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所得。该公司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全年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1)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到未满183天的期间里,应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应按月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并代扣税款。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2)7月20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183天后,其纳税身份转变为居民个人,虽然告知了扣缴义务人,但其后续工资薪金所得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月份应纳税额=(20000+50000-5000)*35%-7160=15590元8-11月份每月应纳税额=(20000-5000)*20%-1410=1590元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50000-5000)*35%-7160=15590元(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0000*12+100000-60000)*20%-16920=39080元全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0*10+15590*2=47080元应补(退)税额=39080-47080=-8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多预扣税额8000元,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案例三: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3月、6月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两次劳务报酬所得。3月首次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6月提供第二次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2019年再次居住150天、假定两次劳务报酬所得分别为40000元、60000元。2019年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人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税款多少元?解析:该人3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居住100天,为非居民个人,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32000*25%-2660=5340元6月份提供劳务服务,在中国境内2019年再次居住150天,累计居住天数250天,超过183天,应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但其在2019年内仍需按照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4110=10290元2020年3-6月或该人离境前,应就其居民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0)*(1-20%)=80000元应纳税额=(80000-60000)*3%=600元应补(退)税额=600-5340-10290=-1503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外籍个人全年多缴税额15030元,因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可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附:税率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凡人说税,税与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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