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案,诉讼策略不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五个案例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案,由于劳动者诉讼策略选择不当,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未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部分损失未能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
陈某是CZ环境科技公司保洁员,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11月12日,陈某进行路面清洁时被第三人杨某驾驶摩托车撞伤,陈某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2019年5月、9月陈某先后两次起诉杨某,要求侵权赔偿,法院两次判决杨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元。因杨某未主动履行判决,陈某申请执行,但因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执行到3000余元,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2020年2月,陈某起诉CZ环境科技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7万元。法院认为,陈某因杨某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CZ环境科技公司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在其起诉杨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已经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重复主张,故对其主张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法院判决CZ环境科技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7万元。
【律师分析】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具体而言,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只能主张赔偿一次。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对于只能获得一次赔偿的部分,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但侵权人已经赔偿医疗费用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本案中,劳动者已经就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确定权利,应认定为已经赔偿,不能再就医疗费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要强于侵权人,因此,对于只能主张赔偿一次的费用,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像本案当事人,先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虽然获得生效判决,但无法执行,再起诉用人单位,就被人民法院驳回了。粗略计算一下,由于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错误,未能获得赔偿的费用大概在15万元。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咨询律师,正确选择诉讼策略,减少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