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采信代理人的正确辩护意见究竟侵害了什么?
先开宗明义,这里的代理人不仅仅局限于律师。律师代理案件只是代理之中的一种情形,而自由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单位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换言之,任何当事人,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完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任何当事人(法律特别规定的无意识自制力、限制自由等情形除外),这本身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至于是否需要社区推荐,单位推荐等等,其实也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形,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法律从未规定,当事人坚决愿意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委托律师,事实上,只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被委托的代理人并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当事人的自愿委托。法律是必须为任何人所用的,这个道理绝不是什么高科技道理,而只是常识。
如果一个代理人在法庭上表达的观点十分正确,但却依然未被法官采纳,这实际上已涉嫌法官枉法裁判,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所侵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本来就应该是采信正确的,否定错误的,如果正确的东西得不到采信,那就意味着错误的意见相反被采信了,这个道理在任何地方都说不通,也不符合制定法律的本意。
其次,侵害了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的重要职责就是在法庭上表达意见,尽管代理人在法庭上表达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但一个称职的代理人绝不是到法庭上胡乱表达代理意见,而是从接受委托之日起对案件的潜心研究,是通过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众多角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这样的结论不应该被轻易否定,即便被否定,也应该是有理有据地被否定,而不是一两句主观武断的话被否定。这里不否定有的代理人纯粹是愚弄当事人的,其自身的观点存在错误的并不少见,法官通过有理有据的阐述给予否定并无错。
其三,侵害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常被人诉说于谈吐之中的,但法律的权威不是某一个人的权威,也不是集体错误的权威,而必须体现于必须忠实于事实,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现在中,法庭里体现某一个人的想当然,甚至滥用职权的情形十分常见。所以侵害法律权威的行为,其实也是损害法官自身的形象,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其四,侵害了国家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法律法理上讲,任何法律法理,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任何一个判决,必须体现出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价值,给社会以积极的导向。但现实中,侵害者反成了受害者,受害者反成了侵害者的情形已不少见。任何一份背离法律基本价值观的判决,给社会传递的消极意义极其巨大,比如如果鼓励的是欺骗,那么人们就会拼命去欺骗……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其五,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大业。国家已经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始终使国家的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那不采纳正确而采纳错误的做法,能够确保法律能够正确实施吗?
有些律师习惯于把法官未采纳正确意见归纳于制度问题,这是极度错误的认识。我国的任何法律制度没有法官可以采纳错误观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无视事实的规定,相反,其实不论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都要求法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杜绝冤假错案。所以法官未采纳正确意见,其实与代理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关系。正确的做法是,任何人都有坚持正确的权利,当自己的正确意见得不到采纳导致冤假错案的时候,也都具有采取法律、舆论手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