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出罪事由
刑法通说一般坚持,构成诈骗罪有五大要素,缺乏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阻却诈骗罪成立。五大要素分别为,1.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3.对方陷入错误认识;4.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5.行为人取得财产。认定诈骗罪,应准确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财产损失和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
一、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骗行为。所谓诈骗行为,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做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具体社会危害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或无法存在的事实。行为人既可以对全部事实也可以对部分事实进行虚构;事实既应包括自然事实也应包括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但行为人提出的所有事项全部有真实证据支持,则不应构成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在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将事件真实情况不如实告知对方,从而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占有”的涵义,围绕着占有是否应当具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形成了多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认为占有只需具有排除意思,不一定需要具备利用意思。
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利用意思,如果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予以丢弃或毁坏,则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种观点不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一个明显的例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开机动车将车辆遗弃显然没有利用意思,但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须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暂时控制和支配他人财物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骗取贷款罪,行为人虽然骗取贷款,但日后打算归还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临时盗用他人财物,事后归还的,也不定性为盗窃罪。
因此,虽然未支付对价,违背权利人意愿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但没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意图的,仍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有无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应当从行为人有无转移、隐匿财物等逃避返还财产的行为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有无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不能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只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不打算返还财产,即应当认定。
四、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是有数额要求的,诈骗罪的刑事追诉起点要求“数额较大”,《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
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在于:
一是客观上有无虚构对交付财物动机其实质作用的事实。诈骗罪行为人虚构的是主要事实,是决定受害人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虚构了辅助事实,不足以影响对方的判断力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交付财产的决定。
二是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也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行为的关键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新刑法条文释义》,“区分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借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而民事欺诈行为系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利益,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实现,欺诈行为人实际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且有履行的实际行动,仅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六、诈骗行为、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链条断裂
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错误认识与交付财物之间应该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须使得对方在该错误支配下处分财产,即在行为人处分财产的动机中,错误认识起到实质作用。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财产处分人并没有因为其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其他情感(同情、不忍等心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人最多构成诈骗罪未遂。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多津,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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