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路上的汽车没现在多 但你不好好开一样出事故
周末与家人出去自驾避暑,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起交通事故就突然发生在我们的眼前,两个车互相在路上开始走起了“S”路线,如果不是我们距离很远,及时减慢速度,很有可能就成了“串糖葫芦”。这起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最右侧车朝里面车道并线时比较强硬,没有打转向灯,害的它后面的车反应不及,向左打把,撞到了行驶在我们前面的车上。
这些年,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太多,于是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走上了马路。每每周末,不管是哪条路都是车多人多。不守规矩的人多了,事故自然也就多。但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只能说是车太多引起的吗?民国那会儿,车不多,但是如果你不好好开车,一样会出事故的!
民国时的交通安全宣传画
其实就是在没有机动车的年代,马车和人力车也会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人们之间的碰撞少不了的。后来,汽车的出现,让原本就头疼的马路更加拥堵不堪,造成交通事故也是频繁发生。
租界建立初期,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工部局通常以布告的形式示众,并通知相关人员和部门,若发现有人不遵从,则强制执行。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了杜绝骑马奔跑、随意驯马带来的交通隐患,1861年2月,工部局董事会决定:从3月7日起除早上从黎明到上午9时的一段时间外,今后不准照旧牵着马通过租界,违反这项规定者将受到拘押和起诉。1872年,工部局把首次制定的交通章程在《申报》上连载一个多月。
1904年印行的《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中,附有《马路章程》的详细规则,计17条。其中有关车辆行驶的规定为:行车一律靠左边马路,超车须从右边向前;车辆转弯须慢行,驾驶员须伸手示意;车辆不得疾速,载货车车速不得超过行人步行速度;在马路上的马或牲口须有人看管,以随时收缰制服,不得在马路上训练马匹;福州路、江西路部分路段实行限制车辆行驶。
同时还赋予了巡捕在马路上行使交通管理的职权,要求“驾车者见巡捕举手即应听其令而停车”,凡在陆上停车、装卸货物均应照巡捕指示,不致有碍行人等。
民国成立后,工部局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明显加强。1921年、1923年和1931年,工部局先后颁布了3种公共交通规则,使交通管理日趋完善。
1923年的交通规则,明确规定:交通法规管辖的范围是大路(车辆及行人通行之地)实行人车分道;管理的宗旨是规范、有序、安全、畅通,通过颁布、修订交通规则,使城市居民接受、强化交通观念:
即任何人不得违章行走,应顾及交通的便利性、保持公共安全性;凡在大路开车或步行均须遵守巡捕的指示记号,服从巡捕指挥等。华人举办婚丧等事时,不得组织引导或参与仪仗列队在大路巡行;不准在酒醉后或体质不佳时驾车等。
1937年上海租界街头的交通岗亭和交通警察
工部局车辆行驶管理法规还有明确规定,这里有很多跟今天的交通法规很相似:
凡行驶车辆均须照挂车牌,车辆载货、载客不得过分损坏路面,任意作声喧闹,公共车辆应载乘客若干,由捕房总巡核定其数目,用明显之华、英文以油漆书于车上,无论何种车辆载客不得超过所定之数,如有违反此条件者,车主及管车人均应受惩治。
车辆限速行驶,保持车距,对救火车、工部局之车或公司修理车及病人车在紧急之时均得比其他车辆在陆上先行经过;对高客流、高车流的商业核心区除发展公共交通线路运载客流外,还实行白天限制货车进入的规则。此外对规定的停车点实行限时停车的办法。为减少噪音、废气对城市环境的污染,规定开车人非需要时不准用喇叭、警铃,除救火车外任何车辆不得装置警锣或铃等。禁止摩托车在大路上过分排放烟气等。
看见了吧,高峰时期限流和交通管制并非今天才有的,那会儿为了缓解拥堵就已经想到了这个办法,所以再遇到个限流管制的也就不要悲叹自己生不逢时了。
1901年4月3日,天津租界巡捕局公布了天津有史以来第一个交通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禁止高速行车,下令所有行人靠左行走”,“载重大车日时方可行走马路,夜时并黎明时候均须由窄小街衢行走,以免阻碍行人。”以后又规定了马路照明规则,“马路两侧每隔一百步,安装一盏灯。这样,当日落天黑后,马路上每五十步就有一盏交叉的照明路灯。”从此,天津主要城区马路都有了路灯。
应该指出的是,在民国时交通事故频发还有另一个特殊的时代原因。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城市中,由于新式马路是各租界当局和中国当局各自规划修建的,不是从城市整体考虑修建的系统网络,所以街道横竖不一,宽窄不同,很多街道互不衔接,不是互相交错构成卡口,就是弯弯曲曲,或形成丁字形、堵头、断头,以致无路可通。
更严重的是,正是由于天津、上海等城市的街道是各租界和中国当局各自规划修建和管理的,各城区交通法规也不尽相同。20世纪初,各国租界往来车辆皆靠街道右边行驶,独有英租界规定车辆必须从左边行驶,过往车辆不知此规则,时有碰撞事件发生。
侵华日军占领南京后,中华路上在交通岗亭执勤的伪警察
发生事故之后都是如何处理的呢?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通令各警察分局: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的官警应将事件经过立即填写报告书并绘具略图;当场能判明伤害责任者立即命其具结;事故重大时应由警法科派员摄影,必要时命令邻近商户或目睹市民具结作证;报告图表印制成简明格式交各分局管理,交通官警随身携带以备应用;各分局解送此类案件将图表随案附送。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北平市警察局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的《肇事车辆处置注意事项》,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绘具肇事路线及位置图解,填写交通肇事调查表,必要时摄取照片,以便进行刑事鉴定。能有这么多具体的步骤与规定出来,可见当时的交通事故也真的是着实让人头疼。
19世纪60年代的上海,工部局有规定:夜行必须点灯,否则给予处罚。1864年9月13日,《上海新报》上报道了3起处罚违章事件,分别为朱成龙等三名无照夜行者,各罚洋一元充公;郭阿芳等三名无照夜行者各罚洋一元充公;叶阿来持旧照夜行罚洋半元,旧照吊销。1865年10月22日又有报道说,“一巡捕送吴开德礼拜日于稠人中跑马送究,讯供属实,罚洋五元”。1893年5月,“金松法、金阿太两马夫在泥城外马车抢先违章,送究问官,判金松法等各罚洋五元充公”。
20世纪初,《上海日报》中详细记载了对交通违章的处罚情况。光是1907年9月份,就有37起交通违章处罚纪录。违章案例主要包括:车夫打瞌睡、无灯驾驶、驾车疾驰、拉缰不慎、车夫抢夺生煎伪造执照、乱停货担碍路、超载、不听捕训等。
民国后,机动车对民众的生命危险加剧,成为主要的肇祸工具。针对这种情况,工部局加大了对汽车违章的处罚力度,以尽可能地减少交通隐患。与此同时,各大报纸对汽车违章案的处置也备加关注。从记载上看,除极严重的伤人案和致死案外,大多数仍是处以经济制裁。如1920年10月14日的《民国日报》:“汽车夫乔春海学习汽车撞伤行人,罚洋念元”。1921年3月29日的《新闻报》载:“汽车夫陈明宝,日前驾车至法租界爱多亚卢地方”,“误走路线,判罚洋二十五元之充公”。
国民政府时期,很多军车肇事后多疾驰而去,无从查觅。据北平电车公司营业处统计:1945年11月10日至次年6月底,仅7个多月时间,就发生军车刮碰电车事故46起,肇事后逃逸的31起。其中国民党军车发生40起,逃逸27起;美国军车发生6起,逃逸4起。有的军车肇事后未能逃脱,被群众拦住,警察处理时也很费周折,往往不了了之。
1920年代北平的东四牌楼前 各色交通工具交汇
等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北京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极少发生,发生逃逸事故后,广泛发动群众,逐一排查嫌疑车辆,破案率较高。
从70年代开始,逃逸事故发案数量又开始逐年增加。1987年3月28日,北京日报在内部参考上编发了《北京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增长迅速——惩办不力是重要原因》的文章,北京市政府领导在该文上批示:请市公安局专门研究一次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率问题,迅速建立起一支专职破案力量。5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基层选调了5名干警,加强了侦破逃逸案的力量。6月17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工作规范》,这使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有了明确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上路就没有小事,不管乘坐什么交通工具都有风险,时至今日我们的交通法规已经相对严格许多也完善许多,但仍然有那么多人不能做到守规矩,要知道,一起交通事故小了说耽误时间和花费金钱,大了说那就是要命的!经历了周末那次惊险之后,从心里想奉劝各位司机,且行其珍惜吧!
参考资料:《北京志 市政卷 道路交通管理志》 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近代中国的新式交通》王瑞芳;《上海租界志》史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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