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先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

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先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个保证金应该如何正确反映到现金流量表当中,一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我知道的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是按照差额直接列在了“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 ”当中。

最近江苏注协召集几个大所对这块进行讨论,最终得出了以下统一的口径:
 1.如果开具的承兑汇票或保证金用于采购原材料、商品等日常经营活动,收到或支付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列报;
 2.如果开具承兑汇票用或信用证于支付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当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或收到的现金”列报;
 3.如果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用于贴现,交易实质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应作为“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
所以之后大家之后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需要更加细化,另外直接法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会失效,转保证金的时候并不知道到底是用来买材料还是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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