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1学习之职业健康体检界定

职业健康体检是重要的职业病防控措施。经常有人问,是不是只要接触了就要职业健康体检,关于这个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由于法规线条比较粗,看一下标准的说法。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表5提到了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当然这个表是推荐性内容,不是推荐性内容。

依据GBZ2.1,接触等级属于三级,也就是显著接触,才需要进行行动,这个时候实际接触的化学危害因素的水平已经大于50%的OELs(MAC、PCTWA、PCSTEL)。

为什么这样制定?

这是基于剂量-效应关系来确定的,当然这个表的要求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7》的4.5.4节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有人说,实际接触水平应该考虑不同的接触途径,我认为接触水平应该依据GBZ2.1的定义,“接触水平:应用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得到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从这个定义来看就是直接的空气场所的浓度。

学术界可能会有一些更精确的说法或者表述,对于职业卫生这样的应用性极强的领域,不必区分那么细,简单易行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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