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这一条就是延续前一条的要求,要求具备能力,还要进行考核,人又不是天生的就懂安全生产知识,途径就是培训。
因此这一条就规定了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毕竟单位负责人是提供条件,安全管理人员是监督实施,大多数从业人员才是安全的主体责任者,必须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以往的事故来看,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在事故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极为重要的。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上相应的安全管理,可以使广大劳动者正确按规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以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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