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卫•休谟捍卫“煽风点火偏执狂”的权利

为什么大卫·休谟捍卫

“煽风点火偏执狂”的权利?
文丨 文:丹·桑切斯
>>Dan Sanchez<<
译:禅⼼云起

有人难以想象,殴打纳粹分子,或以其他方式阻挠他们仇恨言论的尽情渲泄,也会有什么负面影响。在强行清除这样的精神污染物之后,世界难道不会变得更幸福快乐、更阳光明媚吗?这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实际好处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关心纳粹分子的权利,未免显得太小题大做、莫名其妙吧?

早在1738年,大卫·休谟(David Hume)就把这个问题讲明白了。他解释说,即使是给予“煽风点火偏执狂”其应享的权利,也会带来实际的效用和公共的利益。

被抢纳粹分子的案例

在《人性论》中,休谟写道:

“独个正义行为往往违背公益:它如果孤立出现,不伴有其他行为,本身对社会十分有害。当某个仁义道德者,将一大笔财产,拿还给一名守财奴或者煽风点火偏执狂时,其行为公正而堪称颂;不过公众成了实际受害者。”

有许多人认为“煽风点火偏执狂”这个词,完全契合于形容眼下正在吸引公众眼球的纳粹分子和白人至上主义者。比如说,根据休谟的假设,一个纳粹分子,通过诚实的生意发了财,却被抢走了“一大笔财富”:假设是一批古董德国硬币。那么,一位相信众人皆有权利的仁义道德者(换言之,一个与纳粹分子秉性截然相反的人),不知怎么地得到这些被盗的钱币,并将这笔财富归还给那个煽风点火的纳粹偏执狂。

按休谟所言,依据财产权的严格应用,这是“独个正义行为”。纳粹分子的财富是他合法所得的财产,因此归还财产确实是独个正义行为。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

但纳粹分子会用这笔归还他的财富来做些什么?如果他用来资助网站和“推特机器人”在互联网上散播仇恨怎么办呢?显然,这种情况就如休谟所说的,“公众成了实际受害者”。

归还财富的人权拥护者,甚至可能身受其害。也许是他个人,也许是他所属的群体,都将成为纳粹分子仇恨运动的目标之一。努力以严守诚信的态度行事,反可能损害到他自身的利益。休谟写道:

“独个正义行为,单就其本身考虑,对私利相较对公益而言,并不更有助益;极易设想,一个人怎样因诚信的个例而使自己困苦不堪,并有理由宁愿正义法则对那独个行为,在宇宙间暂时停止作用。”

现在,采取上述思想实验,将这项权利替换成另一项权利。不考虑纳粹对身外财产的所有权,而考虑他的自我所有权,包括他的自由言论权。

让我们假设,这一项权利也得到一名普遍权利的拥护者,也就是一位自由至上论者的辩护:可想而知,这个人的信条与纳粹分子的信条有天渊之别。

这样的辩护似乎再度与公共利益相悖,因为纳粹的信息除了邪恶别无其他,还可能与自由至上论者的个人利益相悖,因为集体主义、排他主义的纳粹分子,常常将个人主义、普遍主义的自由至上论者正确地当成了对头,视为他们最危险的意识形态死敌。

原则的实用主义

但这样令人遗憾的结果,不是让纳粹享有权利的唯一后果。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巴斯夏(Frederic Bastiat)“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也就是维持普遍原则的更广泛结果:一般规则。休谟接着说:

“虽然独个正义行为有悖于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整个计划或安排,无论对于维持社会,还是对于每个人的福祉,都是大有裨益,或者说绝对有必要的。益处与害处无法分离。财产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规则来确立。虽在某一个案中公众身受其害,但这个暂时的害处,因为这个规则的坚定执行,及其在社会中所确立的安宁与秩序,而得到充分补偿。甚至于每一个人综合核算起来,也会发现自己得利;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正义,社会一定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人,一定会陷于野蛮与孤立的状态。与能想到的社会最坏境况相比,这种状态还要坏上万倍。”[1][2]

一旦你开始对普遍原则/一般规则制造例外,你就会开始在削弱它;进一步地制造例外,就变得更容易了。如果要限制纳粹仇恨言论,为什么不限制传统主义保守派的仇恨言论呢?如果有暴力煽动色彩的纳粹言论太过危险,为什么要容忍对政府的任何根本性批评呢?

正如杰弗里·塔克(Jeffrey Tucker)最近写道:

“一旦对你想让权利如何行使的法子挑三拣四,你就会威胁到权利这个观念,使其完全仰息于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而在《人的行动》一书中,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认为,在个案中,庸药治疗的广告不会造成公共损害:

“(…)如果政府要禁止这一类的广告——它所宣传的'事实’是不能用实验自然科学的方法证明的——对于市场的运作倒也无害。但是,如果你准备给政府这个权力,而你又反对政府同样地来审查宗教的宣传,那你就是不一致。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当你一开始限制它的时候,你就走上下坡路而难以停止。如果你指派政府证明香水牙膏的广吿是忠实的,你就不能反对它干预一些更重要的宗教的、哲学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事情。”

如休谟所言,你越是侵蚀权利的普遍性,社会就越是向无所顾忌的丛林法则转变。纳粹风格的兽性就是在这般条件下以牺牲文明意识为代价茁壮成长的。

这不仅仅事关纳粹分子

当自由至上论者和言论自由的其他真诚拥护者,像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中的大多数人一样,捍卫纳粹分子的言论自由权,他们最关心的是捍卫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和一般规则,而不是纳粹本身。

在政府的缰绳极可能被暴力偏执狂所操控的世界里,这样一种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想法在1960年电影《四季之人》(A Man for All Seasons,1966年英国传记电影,讲述16世纪英国亨利八世时代著名大臣托马斯·莫尔的故事)中得到生动表达,以下是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爵士和另一角色威廉·罗珀(Will Roper,托马斯·莫尔的女婿)之间的对话:

  • 罗珀:所以现在你给恶魔法律上的权益!

  • 莫尔:没错。那你会怎么做?横穿法律,开辟一条大道去抓捕恶魔?

  • 罗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会砍掉英国的每一项法律。

  • 莫尔:哦?当最后一项法律被砍掉,魔鬼转过身来对付你的时候,你要往哪里躲,罗珀,所有法律都是一文不名的吗?这个国家从东海岸到西海岸,厚植着法律的密林——人法而非神法,如果你把它们全砍掉,你就是想要这么做的人——你真以为你可以在随后刮起的狂风中站得挺直吗?是的,为了我自己的安全,我愿意给恶魔法律上的权益。

托马斯·莫尔爵士(Sir Thomas More,1478-1535)

复述一遍以上这段对话,用“纳粹”代替“恶魔”。

这就支撑着早期自由言论和宽容拥护者伏尔泰后面的务实理由,被伏尔泰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Evelyn Beatrice Hall)概括如下:

“我不赞成你说的话,但我会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

[1]休谟把财产和正义本身的兴起追溯到个人对严格应用一般规则所致个人利益的承认:
“因此,当人们有足够经验观察到:无论一个人所施独个正义行为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全社会所共同奉行的整个系统行为,对全体乃至各部分都有无限利益;正义与财产权在不久以后就诞生了。社会上每一个成员都感觉到这种利益:人人都向他人表达这种感觉,附带表示这个决心,即以这种感觉来调整规范他的行为,只要他人也同样行事的话。要引导社会中任何人一有机会便行正义之举,除此外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给别人树起榜样;这样,正义就借一种习俗或合意而确立起来,也即在利益心的引导下,且假定人同此心,那么人们做出每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其他人照样行事就在预料之中。如果没有这种习俗,那就没人能想象出正义这种美德,或也就没人在引导下让自身行为符合正义。就任何单个行为而论,我的正义或许在方方面面都有害;只有在别人也会仿效我之榜样的这个假设上,我才会被引导去采纳这种美德;这是因为,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可以让正义成为有利的,或赋予我遵从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
[2]亨利·黑兹利特(Henry Hazlitt)在《道德的基础》一书中,将休谟描述为“规则功利主义”伦理传统的创始人,以便区别于这个经常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联系在一起的“行为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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